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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y - 2008-7-19 14:21:54
:( 提问: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所说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准确的说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比方说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来审判的。那么我们是以该中院所在的区的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年收入计算呢,还是以该中院所在的整个地级市的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呢?我们是否可以以该中院所在省份的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计算呢?如果有,可引用什么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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