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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1975 - 2008-7-10 11:39:53
大家看看,以下条款是否合理 十一、          乙方了解,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包含离职后竞业禁止之对价,故甲方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补偿费。乙方亦同意,在与新雇主签订任何协议之前。应将与公司之此竞业禁止约定告知详情。
李福霞 - 2008-7-10 21:41:51
这样的禁业限制条款不合理。
simon1975 - 2008-8-8 14:09:14
另外说明一下:

此公司在东莞。
员工是2003年进入公司,2005年才开始签订此协议。2007年辞工。

在签订此协议前,每年五月节、八月节和春节都有奖金,以加班费形式发放;而签订协议后,只是在工资条上改了项目名称,将原来的加班费改为竞业补偿金。拿到手的工资总数没变。

签了这样的合同后,员工辞职到同:@ 行工作,公司起诉员工,员工缺席审判,且宣判结果为员工赔偿违约金。
请教律师,此员工该做些什么?只能接受此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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