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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uxianzi - 2008-7-2 20:52:26

StarbucksRITZ


  ——质疑丽池案中的"超国民待遇"

备受关注的"RITS"vs"RITZ"商标之争又有了新进展。一审宣判不久,因不服一审判决,上海丽池会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6月20日的报道,2008年6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三件相关案件,上诉人分别为静安丽池、黄浦丽池和上海丽池健身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上海丽池")。
庭审时,上诉人上海丽池认为,"丽池RITS及图"标志与被上诉人"RITZ"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无论整体还是局部对照均不能得出相似的结论。丽池在对外宣传上,是以中文"丽池会所"、"丽池桑拿"为主,所以公众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同时,"丽池组合商标"与"LERITZ"商标是否近似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在这一行政复议行为未作出之前,不应提起侵权之诉。雷茨饭店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雷茨饭店的相关商标曾在2002年发生了转让,但是并不影响受让者继续享有该商标的权利。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雷茨饭店使用的"LERITZ"商标早在1993年12月就已获得注册,该商标的服务项目与原告要求保护的两个"RITZ"商标的服务项目相类似,因此,雷茨饭店在中国对"RITZ"标志享有权利的时间要早于被告使用含"RITS"的被控侵权标志的时间。雷茨饭店因此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将对此案择日作出宣判。
针对丽池与雷兹之间日益升级的"RITS"vs"RITZ"商标之争,目前已经引发了从学者到普通民众的极大关注,2008年6月4日《法制日报》率先刊登了题为《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与保护不力同样有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特"在"跨类"而非"限制近似" 》的文章,文章的题目反映了在刚结束的"商标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如何防止商标权利的过渡保护等问题达成的一致观点,文中还援引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助理巡视员、商标专家杨叶璇的观点:在对待商标法律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仅要考虑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还要看最后的结果是不是公平正义;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利益平衡的结果,它要求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人利益,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对知识产权人予以适度保护的同时,对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做出适当限制,其中也包括对权利人滥用其知识产权的禁止。同时,文中也援引了我国知识产权学界的权威、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的观点:对商标的近似判断应从审查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两方面进行判断,商标一旦投入市场,通过商标的使用建立了销售系统,产生了商业信誉,商标自身有了价值,如"丽池、RITS及图"商标在市场中使用至今,已在同行业建立了良好的声誉,这个商标已经不只是企业的一份家业,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仅仅以审查阶段的条文和标准,不考虑使用的实际情况,将一个有价值的商标资产化为乌有,就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减损,这显然有悖于、有碍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不利于市场的竞争和发展。随后,2008年6月12日《中国工商报》也以《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保护不力同样有害专家认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体现整体对比》为题刊登了观点类似的文章。 
由此可以看出,各位专家的看法与本人是一致的,说得恰当一点,是本人的看法与各位专家的看法是一致的。我想这种一致性也可以反映很大一部分民意,从之前发的帖子《谁动了谁的奶酪——杂议RITZ vs. RITS的商标权争议案
》的各位网友的回复来看,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大部分网友还是觉得我们国家的法院对于洋品牌有些保护过当了。

我们中国人讲"过犹不及",什么东西一旦过了头,那就不再是好事,而是可能向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了。在本案中也是如此,如果法院一味地给予作为洋品牌的"RITZ ""无微不至"的保护,那么法院可能不仅起不到保护知名品牌的作用,还可能对民族品牌带来很大的打击,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
我国在加入WTO后,一直积极地恪守和履行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稳步上升,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强都反映出这一趋势。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和力度,根据任何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或国际惯例,都不应超过"国民待遇"这一原则。而在本案的一审结果,即法院对于中外当事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却不得不使我以及其他广大的网友对法院所应遵循的"国民待遇"原则质疑。事实上,一审法院已经通过其一审判决给予了雷兹"超国民待遇",当然这一纸面上的"待遇"雷兹是否能够最终享有还得经过二审法院的确认。然而,我非常担心,一旦二审法院确认这一"待遇",则以丽池为代表的民族品牌将很快进入被以雷兹为代表的洋品牌"清剿"的局面。
虽然法律需要的是理智的思考和冷静的分析,然而这样的判决和这样的不同待遇让我难以平静。洋品牌在中国可以得到的不仅仅是法院的超国民待遇,在经营中也享有众多的特权,想想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在故宫营业的"Starbucks",我们国家可以允许美国人把咖啡店开到中国的皇城里面,然而对于民族品牌而言,哪怕是作为北京最为响亮的中华老字号"全聚德"也没有这个能力,能把烤鸭店开进故宫博物院。
作为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加的中国,我们是需要迎接世界各国的企业和投资者,然而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发展中国现在的实力与之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我们现在应该自信的面对和迎接各国投资者,而不需要也不应该再以"超国民待遇"的优待来吸引外来的投资者,2007年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并"就是最强有力的证明!
因此,我想我们可以自信地且郑重地提醒法院:"超国民待遇"在今日的中国不应该再出现的,法院不仅要从法律上把握"过犹不及"的尺度,更要从司法主权上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的保护;不要让作为民族品牌的"RITS"们成为过去,而让洋品牌的"RITZ"们成为永恒。

转自:http://fhmahua.blog.sohu.com/
inongtheng - 2008-7-2 21:56:12
现在的中国已经不是19实际那个任列强欺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了,凭什么我们就得让步?
zhunshezhi - 2008-7-15 8:06:11
民族和外国的企业尤其是品牌之争的时候,比较处与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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