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上海法院对一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进行集中宣判,众多国际企业胜诉。下面提供一些案例,供大家分享、分析。
案例一:笔记本宣传用服装商标,三家公司遭索赔
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皮革、服饰生产商。1983年起,在我国注册“GG”图形系列商标。2007年8月,公司人员发现,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内有“GG”图案笔记本出售,笔记本标签显示产品生产商为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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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原告虽为皮革、服饰生产商,但拥有对“GG”图形系列商标持有权,被告将“GG”图案作为笔记本产品封页,有傍名牌嫌疑,故判决不失公正。
案例二: 生拉硬拽过于牵强,丽池无辜被判侵权
英国雷茨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896年,是全球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商标 “LERITZ”、“RITZ”的持有者,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餐馆、酒吧等。被告上海丽池公司成立于1993年,以桑拿、指压、按摩、足疗等为主营项目,其商标是 “丽池+RITS+图形”的组合标识。2007年10月,雷茨饭店派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上海丽池公司长宁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和资料搜集。12月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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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桑拿、指压等)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丽池+RITS+图形),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提出上诉。
简析:“RITZ”与“丽池+RITS+图形”只有三个字母相同、核定服务只是类似,判决雷茨胜诉难免让人感觉有失公正,难怪被告要提出上诉。
案例三: “梦特娇”因祸得福,侵权案后变身驰名商标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等商标的商标权人。2005年11月,博内特里公司发现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宣传手册、加盟店牌匾上使用 “梦特娇”、“MONTAGUT”和花图形标识,故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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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梦娇公司仅口头答辩否认侵权,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故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判定“梦特娇”为驰名商标。被告未提出上诉。
简析:原告理由充分,证据确凿,而被告未提出任何证据。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实属公平公正。这样的情况上诉也将毫无意义。
案例四:天津联手施耐德,上海“梅兰日兰”换名称
因与同行企业名称撞车,且在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上使用对方享有专用权的“MERLIN GERIN”注册商标,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被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及外方合资人法国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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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无论是对“梅兰日兰”文字组合的使用时间还是取得权利的时间,原告均早于被告,故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梅兰日兰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向原告天津梅兰日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被告未提出上诉。
简析:被告将“梅兰日兰”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本身具有主观恶意,而经营项目与原告冲突,故应有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