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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 - 2008-6-24 13:20:33
去年9月,上海市一中院对北京铭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发出的一个仲裁书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本来,法院依法做出这种裁定无可非议,但是这个裁定所列出的理由明显背离事实,公然违反法律法规,颇有些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不能不议论几句。
  首先,裁定书认定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有评估价格为人民币二百一十二万多元的货物被本该院另一执行案查封了,该案执行标的为一百五十五万多元,可见,该金额除执行此案标的额外,还有五十七万余元可供本案三十九万多元执行标的完全可以执行。但是裁定书却说:“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这不是故意歪曲事实吗?
  其次,裁定书是在执行员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认真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做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等强制执行的手段。在明知被执行人在正常营业且常有营业收入进帐的情况下,妄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做出了这一裁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按照这一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完全可以在前一申请执行人受偿后即获得债权清偿。裁定书以本案的执行需要等待另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为由裁定中止执行。这显然是故意编造事实,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显然,上海一中院的这一裁定既背离事实也违反法律,是完全错误的。联系被执行人在仲裁庭开庭前后不提交答辩状、代理词和任何证据材料,特别是拖欠另一公司一百五十多万元巨款被裁决其履行还款义务后仍拒不执行等牛劲表现,不难想象他是自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最终有本地法院的保护。上海市一中院对本执行案的错误裁定和中止执行九个多月后至今未恢复执行表明它没有辜负本地企业赖外地帐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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