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8日,英国“雷茨”状告上海“丽池”商标侵权纠纷案在上海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内地通常翻译为丽思或丽兹,也有翻译丽嘉),原告经营的ritz酒店名称“ritz”系其创始人的姓氏,系世界著名酒店。在中国,“ritz”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饭店、餐馆、酒吧等,以及第44类的美容院、理发室、疗养院、矿泉疗养院。被告三家丽池会所以经营洗浴、美容保健等服务为主,系以养生康体,商务休闲为主题的高端精英会所。
此事件中,作为被告的三家丽池会所表示原告的“ritz”在国内没有单独使用,其无权主张;被告使用的是“丽池、rits及图形”的组合商标,与原告商标不近似,也不会导致混淆;被告的标识使用在先,享有在先权利;上海丽池在店招、物具上采用的是图文组合商标,由中文文字“丽池”,英文字母“rits”以及图形三部分组成,而原告的“ritz”文字商标有四个英文字母构成,两者商标的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截然不同;在被告的组合商标中,图形所占比例最大,占三分之二,其次是中文,再次是英文“rits”,英文“rits”属于最不显著的部分,两者的视觉效果完全不同,从整体来看,两个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从读音来看,由于被告使用“rits”总是和丽池相伴而行,显然对相关公众而言,自然会认为“rits”是丽池的谐音,而“ritz”作为一个姓氏和有含义词,其谐音为“雷茨”,在中国所使用的谐音为“丽嘉”或“丽思”,而字典中的姓氏则为“里兹”,两者的发音也不相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