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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天空 - 2008-6-4 19:14:39
嫌疑人甲、乙、丙三人在路口闲聊时看到两名青年男子丁、戊和两名女青年己、庚同乘一辆摩托车经过该路口,嫌疑人甲因认识其中的两名女青年己、庚,遂大声呼喊停车,未停,嫌疑人甲、乙、丙遂同骑乘一辆摩托车追赶,后迫使丁停车,随后,乙下车质问丁为何不停车,并与丁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斗,甲见状上前帮忙, 丙则上前殴打另一名男子戊,戊见状立即往前逃跑,丙追赶戊,未追到,遂捡起地上的石头朝戊扔去,因戊跑得快没扔到。其间,丁被甲、乙用刀刺成重伤乙级。
本案系真实案例,该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故意!请大家分析一下,如有相同已判案例,麻烦贴上来。谢谢!
夏日天空 - 2008-6-4 23:30:14
怎么没有人顶呢??很难吗?
夏日天空 - 2008-6-7 9:51:26
抛砖引玉,甲乙丙三人随意追赶、拦截、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乙级,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本地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却以丙不具备共同的故意不予以批准逮捕丙。是否有失偏颇???
ricky000 - 2008-7-20 23:00:06
你的问题关键的是寻衅滋事罪的“殴打”只能认为是轻微伤,超出了轻微伤的范围就已经超出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了。
    甲乙丙在“寻衅滋事罪”成立共同故意,但丙在故意伤害中没有参与当然没有共同故意,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当然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批捕丙。
    甲乙被追究的应该是“故意伤害罪”,不应该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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