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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HK - 2008-5-23 23:42:04
针对这个案例,想请教大家,对卓某的判罚是否合理。帖子略长,请耐心看完,谢谢。

卓某:大庆某公司的总经理。
蔡某:大庆某公司两位股东之一,占股份80%。
吴某:大庆某公司两位股东之一,占股份20%。
赵某:大庆某公司结算部经理
大庆某公司:被控合同诈骗罪,但一审判决无罪
期货虚假交易:就是客户委托交易后公司没有按客户的要求真正进入市场交易,而是在电脑上做一份假的交易记录欺骗客户,如果客户赚了公司就拿钱出来补上,如果客户赔了则相当于公司赚了。因为散户总体上来说是赔多赚少,所以一般来说这种对赌的行为赢面还是比较大的,只是在行情好的时候才会出现较大的亏损。

蔡于2006年借口公司管理混乱开始将公司的钱存到他自己和他妻子的卡上,并挥霍,造成上百位客户的近700万资金无法追回。因此,受损客户联名上告,警察将蔡、卓某和赵某陆续抓捕,并一审判单位合同诈骗罪成立,蔡获刑无期,卓某获刑四年,赵获刑六年。详情如下。
卓某于2004年底进入大庆某分公司担任总经理,但只是负责培训员工和开发客户,关键的盘房和财务则由蔡的情人负责,不让卓某插手。此前公司就有少量的虚假交易,并且在卓某进入后的一年左右时间里也继续有少量的这种行为,但由于都是盘房在做,并不受卓某管理,所以卓某也不知情。
蔡于2006年借口公司管理混乱开始将公司的钱存到他自己和他妻子的卡上,但在公司需要用钱的时候还是及时的转到公司账上,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后来蔡陆续购了三部车,两套房,并还债、养情人、处理一起车祸赔款以及吸毒、赌博等挥霍掉一部分,据蔡交待,这些有约150万,还有公司亏损约229万另有约319万不能说出去向。2006年底由于蔡已不能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出现了客户不能及时提出钱的情况,所以蔡被迫指使盘房大量进行虚假交易,也就是此时卓某才了解到事情的真相,而且深知问题严重,这时卓某陆续采取了以下措施:
1,        不再开发新的客户、不再动员并拒绝老客户往公司打钱,这从公司的业务量骤减到不足原来的10%可得到证明。为此他的工资降到了1000元,只有本薪的一半。
2,        强烈要求蔡往公司打钱,让蔡把房子和车子抵押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为此与蔡曾在办公场所大吵几次,这有三位人证。
3,        08年回老家过年后表示不再回公司上班,蔡用了半个月的时间再三说服卓某,并承诺一定解决钱的问题,卓某最后相信了他的话,而且他也觉得对那些因为相信他而进公司的客户要想办法尽可能挽回损失,就又回到大庆,回来后才知道情况依然如故。这被证明是卓某再次跳回火坑的一步臭棋。
4,        由于多次激烈的冲突,蔡对卓某进行了威胁,声称不会让他好过。后来有一次蔡一反常态的不与卓某在公司谈工作而是要约到外面去谈,卓某感到危险临近,出发前交待妻子和一位公司的朋友,说每10分钟没有电话就报警。也不知是频繁的电话迫使蔡放弃还是他原本就多虑,最后并没有发生意外。这有一份当时受托人的证词。
5,        在确信依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让蔡还钱后,联合吴某写了举报信,有警方证明。
6,        暗示部分客户尽快找老板想办法把钱要出来,晚了可能就不行了。有三个人证。
07年5月份问题更加严重,客户已完全提不出钱了,客户联名上告,警方控制了蔡和赵,此后警方频繁找卓某配合调查,卓某也随叫随到,给予了充分的配合。二个月后,那些卓某开发的客户觉得他一定有问题,所以联名举报卓某,故警方电话把卓某叫到公安局并拘捕。奇怪的是在庭审时却变成在齐齐哈尔将卓某抓捕,公安局竟然恶意作假。
以上为事情的详细情况,我认为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1,        定性错误,应定为职务侵占罪。
a)        因为单位诈骗罪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以合同的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而本案里面的虚假交易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的更明确一点就是虚假交易的嬴亏完全不受公司左右,仍然是受客户左右,客户赚了公司就要出钱赔上,只有客户赔了公司才能赚。既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就不能满足合同诈骗的要件。
b)        该案的利益都被蔡一人所得,高院曾就这种情况专门下文说明,如果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的所得不是落入单位而是落入个人的情况不适用单位合同诈骗。三名被告的律师也不约而同的一致认为应定为职务侵占而不是合同诈骗,但法官却一意孤行。
c)        起诉书指控汇丰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决结果是公司无罪,这就怪了,作为合同的一方……公司既然都无罪了,怎么不是合同方的个人却犯了合同诈骗罪,编也要编的像点吧,编的有水平点吧。
d)        吴某在总公司的位于让胡路的另一间分公司中发生情节完全一样的故事,但检察官在那个案子中却是以职务侵占起诉,不知是检察官太粗心、太随意还是刻意而为,为什么同样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会以不同的罪名起诉。我们判断是本案中的人已经抓了,不安个罪名就不好交待了,而以职务侵占罪是怎么也安不到卓某头上的,所以只好按合同诈骗起诉了。问题是难道检察官就可以这样子明目张胆的枉法吗?判决书为什么回避这个问题?
2,        判决书说公司设立小盘用于欺骗客户发生了真实的交易这一点也是错误的,公司用来进入市场是有专门的软件,也可以说公司要进入市场交易也必须有这么个软件,在这个软件上做假的交易记录欺骗客户使其以为发生了真实的交易不假,但却不能说是专门做了这个软件用来产生虚假交易记录的。现在几乎每一个股票软件都有模拟炒股的功能,能说是软件公司或者券商做假吗?这一点卓某的律师特别做了说明,但法官却不理会,在判决书上也回避这个问题。
3,        判决书上说:“卓某、赵某明知道公司搞的是虚假交易,欺骗客户,并将客户的资金打入蔡个人的卡里挥霍,但仍积极为蔡工作,系帮助犯罪”。这也不真实。事实上只是赵某这样承认,卓某并没有承认,卓某只是承认在2007年底才知道真实情况,这以后一直在阻止蔡,判决书这样描述明显是编造信息,可以查庭审记录。而且这样一说仿佛公司压根就没有合法的交易似的,其实从统计的数字上看,公司还是有40%的单子是合法的交易,那60%的也基本集中在蔡拿不出钱后的时间段内,说明之前是以合法交易的单子为主的。
4,        检察官在找不出卓某拿钱的证据的情况下,竟然将他三年所得的工资共25万做为非法所得呈堂。事实上某公司是一间有资质进行期货交易的公司,毕竟始终存在着正常的合法的经营活动,不能因为董事长拐了钱就把正常经营也说成是诈骗了。正常经营下合法工资怎么可以说成是非法所得,如果这也是非法所得,那么公司上下40个人岂不是都犯罪了,总经理25万,那中层至少也有十几万吧,足够犯罪了,为什么只判卓某一人?
杨文战 - 2008-7-3 13:25:23
这样的案子在网上谈不同意义,最好带资料找律师面谈。
律政新人 - 2008-11-1 6:12:20
同意杨律师的意见,这样的案子,不是一句两句能够说得清的,还是和律师当面沟通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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