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doudou - 2008-5-18 18:27:50
2006年4月10日,我在鄄城县联通营业厅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甲乙丙三方,甲方保证手机的质量租机方,乙方就是我,一名消费者;丙方是鄄城联通公司。两个月后由于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我找到了联通的营业厅,要求进行维修,无人受理。就这样我就清完话费挺机了。由于手机是在营业厅拿的,【甲方根本不存在,无处寻找】要求退回,无人问津。2007年12月,联通公司将我告上法庭称,没有履行合同,我进行了辩护,由于事实成立,下达了判决书。由于我没有证据,证明我曾经要求退手机。结果又赔了两个月的话费和滞纳金,一个次品手机讹了我1000元.仔细一想,当初签订的合同是一个不合理的条款,规定了甲方的义务,而无人签字。但是合同已经履行,事实存在。真是冤枉。谁来主持公道。QQ:9406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