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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经济合同与国家法规是否相抵触?能否补救?
水电人 - 2008-5-9 14:57:12
工程局在2004年与业主签定了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7年,其中安全防护费用太低,不到中标项目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第八条规定,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但由于此办法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请问上述经济合同是否与上述法规相抵触?能否索要补偿?谢谢指导!
另外抱歉不小心把帖子发到了综合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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