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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ro - 2008-5-8 12:27:29
有2个问题

1、我和公司的合同里既规定离职后员工受到竞业限制,又规定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请问:如果我接受竞业限制,合同规定的提前通知期是否无效?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2001年颁布的。之后新劳动法出台。新劳动法没有规定竞业限制和提前通知期之间的关系。(旧劳动法也没有)

请问:作为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在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仍具法律效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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