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igu - 2008-5-6 14:19:04
各位老师、大侠:
我是法律初学者,在学习中遇到很多困惑,希望得到大家的指导和帮助,谢谢大家!
我认真做了07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对民法的几个题我觉得有困惑,想更深入地学习和掌握,从而进一步追问和对题目进行变化,产生了新的问题,恳请大家帮忙解惑!可能有的问题显得幼稚,请大家包涵!
请大家不吝赐教!
卷三不定项选择题的第一题
题干案例: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l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
第91题问的是甲乙关系如何,根据选项和分析可以得知,乙于3月21日没有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不违约,乙有合同解除权。对这道题本身并没有问题,我想问的是,在乙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于乙3月21日没有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根据什么、如何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92题问甲、丙关系如何,根据正确答案和很多老师的分析是甲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我的问题是,为什么甲没有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享有解除权。我认为,购买鸡饲料就是为了养鸡,如果鸡不存在了,买鸡饲料的目的是不是就不能实现了呢?所以本题案例中,甲的鸡因不可抗力灭失了,致使购买鸡饲料的目的已不存在而无法实现,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解除权的规定呢?这个问题有点钻牛角尖了,但是我还是转不过这个弯。我想知道,对于合同法解除权的规定中所说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
不定项选择题第二题
题干案例: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这道题我的疑惑是,丁某对房屋有什么权利是可以占有呢?王某和小王为什么没有权利请求丁某返还房屋?丁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也不享有任何类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丁某对房屋的占有依据的是什么呢? 丁某出租房屋的行为效力如何?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房屋的租金归谁所有?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丁某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卷四第四题案例分析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l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l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l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l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l200元。
第一个的问题核心是:乙公司何时可以请求甲公司付款?合同约定货到付款,所以排除了乙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就要求付款的权利。但是我想问的是,在这个案例中,或者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下,乙在什么时候可以请求甲公司付款?因为货物并没有到达甲,而是在中途就转让给了丙,那么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货到付款”究竟是什么时候?什么时候算是“货到”?甲的付款履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本题的第四个问题是: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可以肯定地说是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我的问题是,不当得利和标的物灭失之间的关系如何。如果在本题中,货物全部灭失,多装的货物是否还是不当得利?又应该如何处理?再反过来问,货物部分灭失,丙是否可以主张,多装的货物在灭失的部分里?(是不是太幼稚太较真了?)
由此展开,我还想就合同法中标的物灭失进行追问,恳请老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根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标的物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根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方承担。
假设,甲乙签订买卖合同,需要运输,履行地点和费用均无约定且不能确定,那么按照规定,由甲承担履行费用,即由甲委托承运人(假设丙)支付运输费用。在运输途中标的物灭失了,那么根据规定,由乙承担风险。
问题出来了,运输合同的双方是甲和丙,丙的过错致使标的物灭失,应该是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货物灭失的风险是由乙承担的,乙是受损失的一方。乙的损失由谁负责?
继续假设,甲乙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那么乙是否应当付款或者赔偿?
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答,如何理解?
恳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