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ihen - 2008-5-1 23:24:17
控告状
控告人:黎玉宁,女。1963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开福区吉福街更生坪前巷25号。
控告人:廖建军,男。1957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中专、下岗职工、住长沙市开福区吉福街更生坪前巷25号。
第一被控告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侦大队,刘玄。
第二被控告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谢朝晖局长。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 请求依法归还非法划走控告人存款56.5万元。
案由:
本案控告人黎玉宁、廖建军,2006年8月至12月,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为78968元(其中库存10070元),于2006年12月30日晚上被第一控告人抓获,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关押165天。2007年6月14日被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俩夫妻有期徒刑各一年,缓刑一年,分别处以4万元罚金。2008年3月11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俩夫妻商标侵权连带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法律给予了控告人黎玉宁、廖建军追究了刑事和民事责任。刑事违法行为及民事侵权行为已经起列了惩罚和威慑的作用。而被控告人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刘玄,徇私而滥用职权,权力出租于长沙市雨花区工商分局谢朝辉,介入刑事案件中联手对控告人强行划款、合伙洗钱等一系列的严重违法行为,致使控告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2月30日前,控告人黎玉宁、廖建军两夫妻的家庭财产、个人隐私、个人行为早已经被雨花区公安局刘玄监控。同月30日晚上,采取措施将控告人黎玉宁、廖建军抓获,并立即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将黎玉宁押回住宅非法搜查存折,未果。既未出示搜查证,又没有家庭成员或邻居在场,第一被控告人刘玄连夜在审讯室审讯控告人,并对控告人采取暴力,积极下流,猥亵其人身,来获取“存折”。同月31日,雨花区公安分局刘玄将权力出租长沙市雨花区工商分局谢朝辉介入刑事案件,联手审讯该案,在审讯过程中第一被控告人刘玄又对控告人黎玉宁用拳头在头部雷雨般猛击,并命令其跪下,指供逼供,如不认罪则将控告人两夫妻判刑并将其儿子送到福利院,等多钟威胁手段逼取供述,伪造证据,制造冤、假、错案(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到洗钱的目的(此案正在行政诉讼中),造成控告人在行政诉讼活动期间的各项费用20多万元和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当天二被控告人押控告人黎玉宁到建设银行长沙市支行将其定期存款强行变更为活期存款。2007年1月9日,二被控告人又将控告人黎玉宁从长沙市看守所提出,然后直接押其到建设银行树木岭分理处,非法划走控告人黎玉宁其存款56.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雨花区人名法院《刑事判决书》均证明控告人黎玉宁、廖建军假冒注册商标罪,2006年12月30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抓获。2007年6月14日被法院判决黎玉宁、廖建军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分别处以罚金4万元。
证据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均证明:被告黎玉宁,廖建军于2006年8月至12月未经许可在使用第160890号“邵阳”注册商标,销售假冒“邵阳老酒”共计892件,得款62024元,2008年1月11日判决二被告黎玉宁,廖建军连带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证据3:建设银行长沙市支行黎玉宁一般活期存折存款明细帐,可证明2006年12月31日将其定期存款变更为活期存款。2007年1月9日,强行划走其存款56.5万元,核查建设银行黎玉宁存款底稿可印证这一事实。
证据4:第二被控告人2007年1月9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证明第二被控告人介入刑事案件中,超出职权范围,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强行罚款“洗钱”。
证据5:第二被控告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主要内容是:显示的时间2006年12月31日,所注明的时间是2006年12月30日,均可证明第二被控告人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同时也证明了该证据“明显造假”。
证据6:第二被控告人提供的3份询问调查笔录,均证明非法交易尚未发生、当事人在株洲时询问调查笔录就已经有了记录,地点在雨花区公安局,3份询问调查笔录明显伪造,刑事判决书等有关证据均可印证这一事实。
证据7:张建军、卢德山与司机肖光耀证人的证言,均证明2006年12月30日晚上三人以及控告人黎玉宁、廖建军被抓获的时间,被非法收缴张建军、卢德山各三万元现金,收据都未开一张,第一被控告人还偷走上述三人现金各300元据为己有。
证据8:倪伯良,湘潭人。被非法收缴8000元,收据都未开一张,手机号:13317322120印证这一事实。
证据9:贺燕萍、长沙市马王堆铁桥批发部,被非法收缴10000元,收据都未开一张。
证据10:谭香华,长沙市古潭街谭记烟酒店,现金几千元,收据都未一张。
证据11:控告人黎玉宁遭受猥亵、侮辱、欧打,搜查来获取“存折”第二次又被暴力逼取供述,变更存款种类,提出看守所强行将其存款划走56.5万元的经过。
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见附文)
综上所述:二被控告人,在刑事案件审讯中采取殴打、卑鄙、下流、猥亵及人身侮辱。来获取存折,变更存款种类,强行非法划走存款56.5万元,又威胁、指供逼供等暴力手段逼取供述,伪造一系列证据,制造冤、假、错案,达到洗钱的目的。
控告人认为二被控告人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因此,特向湖南省、市、党、政领导,人大常委、纪检监察、政法部门、检察机关等各级有关部门,司法、执法等法律监督机构控告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分局刘玄,长沙市雨花区工商分局谢朝辉,恳请有关领导,指示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归还非法划走控告人存款56.5万元。为控告人伸张正义,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这一冤、假、错案能得到纠正,在法制社会的今天,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控告人将尽最大的责任和使命甚至用生命来维护和捍卫法律的尊严也在所不惜。
此致
控告人
年 月 日
feihen - 2008-5-3 15:02:08
希望大家有什么好意见,能够提出来,本人不胜感激,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