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郎 - 2008-4-29 19:27:29
2005年的时候,我一个朋友被别人诈骗了500万,当时发觉之后就报了警。诈骗人将此500万转账到了另外一个公司,并且该公司当时就提取了20万现金。公安机关仅将剩余的480万返还给了被害人,剩余的20万元一直没有追回。且司法机关仅追究了诈骗人的刑事责任,对该公司没有涉及。在此期间,我朋友一直和公安上沟通,但剩余的20万也没有能追回来。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上又给我朋友介绍了法院刑事庭的法官,说由他办理。2006年刑事判决书下来后,上面判决第二项:赃款2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当时刑事庭的法官说,这20万应由法院予以追缴。但他们的主管领导不同意,说这不是法院的事。后来,经过努力,最终在该院立上执行案件,此案予以开始执行。在申请执行书上将被告人和该公司列为了被执行人。自2007年4月起该法院向被执行公司数次送达传票,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不予理睬。期间法院查询了该公司的几个帐户,但是帐户中都没有存款。因为该公司是一个汽车销售公司,代销厂家的货车。执行人员说,汽车产权不是他们公司的,不能执行。2008年3月份,法院向该公司下了一个裁定,查封其院内的一辆货车,在该车上贴了封条,说是一个手段,主要目的是让法定代表人露面。4月份,我们去该公司查看的时候,发现被查封的车辆已经转移了。我们将此情况告知法院,执行人员说那也没办法,车辆不是他们公司的,没法执行,只能找人,找到法定代表人可以拘留他。让我们想办法找人。作为当事人我们没办法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觉得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查封的财产,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拍卖,如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法院的执行人员说不能。我们去该法院的上级中院咨询,中院的执行局长说,此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确,关于执行案件受理的情形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没有追缴赃款这一项。现在此案基本上已经陷入僵局了。因为案发地距我们那有一百多公里,这几年的时间为了此案我们已经跑了及万公里了,也已经花了近十万元钱了。我们害怕越陷越深,不敢再轻易的向相关人员“意思”。我觉得这中间有一种可能,被执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和法院搞通了。但是也不敢肯定。我想请教各位高人,现在此案的这种情形有什么合适的办法没有?对于该公司的车辆法院能否予以查封拍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己判决书中的“追缴赃款”应否予以执行?或者该“追缴赃款”应该由哪个机关予以执行?注:此案的被告人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无偿还能力;该汽车销售公司除了院内的车辆也没有其他的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找不到其住址和其他财产。多谢大家!
杨文战 - 2008-7-3 13:01:53
这案子被搞得夹生了。
按说法院的刑事判决中确实没有对未追缴到的赃款做出处理的,只能对追到的进行处理、退还。未追到的应该由受害人自行起诉,胜诉后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现在既然已立了执行案件,在该案未撤销的前提下,还是先催执行吧,尽量找被执行人的线索和财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