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勇 - 2008-4-29 9:12:16
2006年,我一个朋友因为急用钱,打算卖掉自己的房子,说:只要先给我十万元现金,再把剩余没有还清的房贷给我还清(大概当时是20多万),我就把房子给他了。因为都是朋友,也出于想帮她的缘故,我就给了她十万元现金,当时她打了借条。把房产证、土地征等都给了我。因为她买了房子没有过五年,过户还要交很多的税,所以我们就商量好先不过户,定于2008年再过户,当时她并委托了帮助她过户的一个我们都认识的中间人。现在我们知道了她把房子于2007年又卖给了另一个人,因为她把给我们的房产证等公告丢失了,又办了一个房产证,第二户买主也没有过户,现在我想要回房子,法院能判给我吗? 我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谢谢,请指点。
王进律师 - 2008-4-29 14:13:39
约定5年以后过户应当是有效的。我注意到你的描述“她打了借条”,这个只能证明你们之间是借款关系,对你较为不利。你也提到当时有中间人可以做证,建议你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以证明你们之间确实是购买,而不是借款。
孟凡勇 - 2008-4-30 18:26:42
证据方面我们找了很多可以作证的人。我想问下有没有这方面的条文或者规定,就是在先买房的人有一个优先权的问题。我想在想要房子。谢谢。
王进律师 - 2008-4-30 18:53:06
只要能证明你们之间是购房关系,且后一个买家没有过户,你们就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为了防止后一个买家过户,建议发函给卖家和后一个买家(如果知道),讲明你是先买人,要求卖家履行合同,要求后一个买家不得过户。
否则,后一个买家过户后,对你甚为不利。
法律至上 - 2008-5-21 16: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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