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蒙亮剑 - 2008-4-25 18:46:59
:D :D 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遇到一个问题,请教各位专家。
有一洗煤厂,办理手续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该洗煤厂实际是一个合伙企业,由六人合伙共同出资建厂后经营,在经营的过程中,该厂的财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一合伙人既管生产销售又是出纳和会计,他利用全面管理厂的便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将200余万元的货款据为己有。在办理这一按案件的过程中,有人认为这一合伙人将200余万元的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利,构成职务侵占罪。有的人认为这一合伙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理由是这一洗煤厂的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请问:这一合伙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