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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xshw - 2008-4-23 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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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何在 天理何在
尊敬的各位律师、法官:
  你们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家住山东省单县徐寨镇刘楼村。我的父亲是老实忠厚的农民,且母亲患有脑血栓,长年服药。因2005年我家盖房子时堆放在路边的石子而导致至今的敲诈: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将近6万元。
过程是这样的:2005年3月27日晚上7时20分,我村村民刘文元在没有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骑一辆无牌摩托车因躲避对面的车辆并发生碰撞摔在石子东面10多米处的道路上。事后3个多小时他才报了案,交警部门处理结果为:“摩托车移动现场,双方未及时报案,经本机关核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原告住院期间,父亲买了鸡蛋等补品去单县中心医院去看望他,并借给了原告1000元钱(证人:韩世升、刘继斗)。事后,没想到他不知感恩,反而反咬我们一口,说正是撞在我家放的石子上,我们才为他支付的医疗费。这期间,原告通过他人说和,要我们赔偿他5000余元,我父亲不予认可(证人:韩世升、刘继斗、丁书宽)。2006年3月25日,原告将我父亲告上法庭,声称:耳聋加重,头部外伤引起的神经综合症一天比一天加重,两次住进精神病院,生活一直不能自理,时时有人监护,肩部骨折错位自然生长,已使整个身体变形,丧失劳动能力,并且2006年6月份又评为五级残疾。但事实是:原告从单县中心医院出院后,身体健康如初并且在地里什么活都能干,如:打药,栽棉花,锄地,开车,还经常和别人在一起打牌,且现如今,邻里乡亲都知道原告在上海打工,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春节期间,不敢回家而住在亲戚家里。并且在开庭时从未出庭过。本以为原告告了我父亲,法官依然会还我们一个公道,但审理过程及结果却令我们寒心。
一、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律师宣读了刘庆江、刘文田、刘文杰的证词,声称:他们亲眼看到事情的经过。但是他们三人从未出庭过。并且事发当时刘文杰正身在北京打工,这是众所周知的。提供证词更是无稽之谈。当时除了给我家盖房子的两个证人看到了事情的经过外,我村村民刘文召在事故发生后,和屋里正在一起看电视的刘文田赶到现场,这可以肯定的说明刘文田当时并没有亲眼看到事情的经过,而且我父亲知道后,和律师一起找到刘庆江、刘文田(刘文杰正身在北京打工),他们二人自知作了假证,对不起我们,连忙向我父亲赔礼认错,并说愿意为我们作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明,并当场写了证词。证词经律师提交给法官后却不翼而飞。而且我们有第一时间的证人、证词能够证明原告当时是摔在石子东面的道路上,而非石子上,我们的证人主动出庭作证,并提出了重要的、直接的证词。但法官却没有采纳我们证人的重要的、直接的证词。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怀疑。
二、  交警大队的勘验情况是:石子东西长度为3.3米,石子高度为1.0米,在石子东6.3米处有血迹一片。联系实际来设想一下:从石子的最西侧到血迹共有9.9米,在石子高度为1.0米,并且我们正在从西侧用石子,石子西侧的坡度近90度的情况下,摩托车和人能一起摔在那儿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如果像原告证人所说“在石子堆上摩托车轧出一条沟”,那就更不可能摔在那里了。因为在2005年3月27日19时20分,天已经全黑了,在道路不好,车速有限的范围内及轧出沟的情况下,那摩托车和人只会倒在石子上,而不可能摔在离石子10米处左右。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原告的这次事故根本不是由石子造成的,而是自己为了躲避对面的车辆并发生碰撞而摔在石子东面的道路上(对面车辆的车灯很亮,建筑工人亲自目击)。对面的车辆事后逃跑,但原告为了敲诈我们,将摩托车移动现场制造假象,试图蒙蔽事实。
三、 为了更方便的敲诈我们,原告在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弄了个五级残疾证。因他被评为五级残疾,法官判我父亲赔偿原告伤残补助费52416元,生活补助费34653元。但事实是原告身体已恢复如初,什么活都能干,并且现在在上海打工。但法官却说“我只看评定书,其他现实中的事情我不管”。这不是明显的不顾事实反而一味包庇对方的愚昧、顽固做法吗?这样的法官是否还适合自己的工作呢?出现像对我们这样的愚昧判决,是偶然还是必然?试问,明明身体无恙,却怎么能评上五级残疾?究竟是评定时原告在歪曲事实、制造假象,还是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在鉴定程序上出现了错误?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原告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完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还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原告驾驶的机动车辆没有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是禁止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车辆的安全行驶因没有通过认定,机动车的部件损坏难以避免出现故障。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到:原告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摩托车、机动车的部件损坏难以避免,在晚上7点20分天已全黑且他自己车上没有车灯的情况下躲避对面车辆摔倒是很正常的。所以,原告的自身伤害实属自己所造成。
五、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上提供的一张价值4500元的购车发票,我对此提出质疑,众所周知,原告骑的摩托车是二手车,经常出现毛病,价格最多不超过1000元,怎么会有一张4500元的购车发票呢?是原告买了一张假发票,还是冒用的别的车的发票。还有,原告为什么没有经有关部门对车损情况作出评定呢?原因很简单,那是因为当时原告骑的摩托车基本上属于报废车,带有很多隐患,根本不具备上路的条件,骑这样的车不要说原告在没有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为了躲避对面的车辆并发生碰撞而摔倒,就是具有驾照的人照样会在宽阔平整的道路上发生事故。
六、徐寨镇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两次开庭并最终做出判决:“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除包括住院费购置药品费用14210.9元+2522.72=16733.62元外,还包括的伤残补助费52416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34653元等其他费用总额共计114762.82元。判决我父亲承担的损失为57318元”。对此,我提出异议,既然原告身体已完全康复并且具备和以前一样的生活能力,为何还要判我们赔偿原告生活补助费34653元及伤残补助费52416元。更何况是原告自己为了躲避对面的车辆并发生碰撞而摔在石子东面的道路上,责任应该由逃逸的车辆与原告共同承担,与我们没有任何联系。
七、在第二次开庭后,还出现了这样一件事情:法官说:“我用人格担保,只要你们拿出一万元钱这事就能和解。”但我父亲坚决不同意。法官及律师就威胁我们说:“如果你们不和解,我就判你十几万让你赔偿。”并且让司法所所长劝说我大伯和三叔。为了不得罪法官及帮我们了结这个烦心事,我大伯和三叔愿意拿出了一万元钱,为我们和解。但是,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却令我们不解:1双方和解应该在法庭上进行,但是法官却亲自驾车带着我大伯和律师等去了原告那里(济宁)。2去原告那里法官却带着一些给原告的礼品并给我们要了500元的车费。3中午与原告方面的人员、法官及律师在大酒店吃饭后,法官要我们出钱买单。4在和解的过程中,原告方面的人员对我大伯说:“哪一方面花的钱也要比这些多,并让我们老实点,不然可以让我们在两分钟内从地球上消失并且公安局也破不了案等等。”原告这种带有威胁性质的话语,法官听后却持默认的态度,因此最后的和解也不了了之。在这里我想问:法官调解为什么要去原告那里?为什么给我们要500元钱路费?法官的这种和解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法官对此案调查审理的过程和判决的结果存在着很多疑点和不合理之处,因此我们正在受到原告与法官的诬陷、敲诈与误判。但我们依然相信并坚信天地间自有公道,依然存在着还我们公道的“包青天”——就是那些廉洁奉公、为普通人民洗冤的好律师,好法官。希望我们的这封求助信能够引起社会及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重视,能够救我的父亲及家人于水深火热的痛苦之中,使我们能够早日沉冤得雪。我作为一名现代大学生,一定会更加努力学习,将来更好的报答祖国,报答社会,报答您们这些好律师、好法官及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好心人。

          此致
敬礼

                                         

                                        电话:13647251857   
                                        河北医科大学子
                                            2008-2-16
piaopiao - 2008-5-6 15:41:37
十分同情LZ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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