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此文能对国内出版社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有一定指导作用。
传统产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转变,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对各个领域均有着不同程度的冲击,日本学者中山信弘这样描述道,“著作权法正处在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由于数控技术及其运用它的多媒体的出现,我们所拥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与现在的信息化时代极不相适应。”对此,他甚至尖锐地提出:“在信息的个人利用产生爆炸性增长的21世纪,权利人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即不受其控制的利用在不断增长。以这种不受控制的利用为前提,著作权法必须重新构筑。”
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在电子版权、网络传播权方面发展较快,这也让国内的出版社看到了电子版权、网络传播权的价值,并寄予很大期望。它们开始关注网络,关注网络写手,同时也更关注对现有资源的利用,以及对网络传播授权的重视。
然而,不得不提的是,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出版的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具有明显不同步的特征,这也使得我国网络出版行业遇到多种问题的困扰,其中,最受之困扰的,莫过于出版社。
一、 电子图书将取代纸质书?此说法不恰当
电子图书从科幻作品走向现实,并拥有越来越多的用户,对传统的出版行业,似乎是冲击最大的,这成为一种想当然的看法,很少有人通过数据去验证,也没有一个更为权威的报告。加上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电子书行业的规范、迅猛发展,不仅让国内互联网产业看到巨大契机,更增大众多出版社的忧虑。
相对于传统书籍而言,电子书的优点确实很多,比如包括:
1. 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读到大量的书籍。网络成为书籍信息传播发行的新渠道。内容可选择,无数的书籍,甚至是刚出版的新书也能够从网上下载。
2. 可以轻松检索,查找某参考材料、某章节、某词汇等即刻完成。
3. 目前技术可以使其具有足够分辨率。 可以自己设定阅读屏幕的亮度、对比度、字体大小等,让不同的读者都能够得到愉悦的阅读体验。
4. 体积小,却包含大量的阅读材料。书籍内容的增加并不会增加“书”的重量。
5.环保,可以节约用于纸张生产的木材等
但是笔者认为,优点多并不代表一种取代,强调电子图书的优点是从事电子图书业务的IT公司热衷的,这些优点确实是传统图书难以实现的,但是纸质的优势也是目前电子图书难以取代的,至少短时期难以取代。在此也罗列几点——
1、 纸质图书的收藏性,以及易于长期保存的特点短时间难以取代;
2、 众多纸质图书读者的阅读习惯短期内难以取代;
3、 相当地区、家庭的经济状况造成的设备障碍,使电子书难以被每个人接受;
4、 相当比例人群,尤其年龄偏大人群因技能等问题更倾向于纸质图书;
5、 纸质图书出版是众多作者作家的主观愿望,而出版社是该领域的主导;
所以,只能说,电子图书对传统的出版行业,有一定的冲击,说到取代,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可能性都是很小的。
即便是在互联网产业更为发达的欧美国家、电子出版走在前列的日本,纸质图书的地位仍然十分牢固。
二、面对“挑战”,传统出版社应如何应对?
既然不回避电子图书正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传统出版市场,那么面对就是最好的方式,一个新事物的发展是无法阻挡的,互联网产业作为极具代表性的朝阳产业,其催生的新技术革命,并将改变或影响既有传统产业的生存状态,甚至发展方向。
刚才提到了纸质图书的“先天”优势,应该增强我们出版业的自信,但是同时,笔者认为,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接纳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积极寻求与互联网产业的合作,是出版社发展的必由之路,也将使机遇大于挑战。
(一)出版社应重视电子版权、网络传播权的获得
国内出版社众多,从业出版相关行业的企业更是多如星海,但真正开始探索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除外)业务或者真正重视电子版权或者网络传播权的出版社并不多。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繁荣,因其快捷的传播方式,因其免费共享的“网络精神”,同时也使忽视版权肆意盗版现象充斥网络。
面对如此复杂的网络环境,出版社何去何从?是高举反盗版大旗,凡传播者一律打倒;还是任其传播,但求坚守纸质图书阵地?
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繁荣有自己的特色,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又相对之后,对于互联网产业,尤其在版权保护方面,需要一个过程,一个产业的发展不是靠牺牲另外一个产业来进行,互联网产业如此,出版页同样如此。对于走在前面的传统出版业,笔者认为,首先应对互联网产业出现的版权问题有一颗宽容之心,在保障自己权益同时,通过合作形式促进本产业的发展。对于恶意的侵权行为,态度也是坚决的,坚决通过法律方式维护产业权益,消极的面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是在丧失本产业发展繁荣的一个机会。对于具体的一个出版社而言,走在后面,最终面临的可能是本行业的淘汰。
笔者的建议是,出版社应重视既有出版物的合法权益,并利用自身先天的资源优势,探索与互联网产业结合、共同发展的方式。在新的产业背景下,修改与作者的出版合同,重视电子版权、网络传播权的取得,这样不仅可以扩大自身在出版领域(包括网络出版)的优势,还能增强在多元化的合作中的抗风险能力。
(二)互联网将成为出版社业务扩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互联网原创作品正成为出版社重要的作品来源
作为出版社,还应该看到,互联网产业的繁荣,给众多作者提供了广阔的创作空间,它淡化了繁琐的作品筛选步骤,使得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的作品,互联网这种“草根文化”的特点,成就了很多人的作家梦,同时也产生了很多优秀的作品。
很多作者也希望借助网络,能够引起出版社的注意,期望真的有一天,能够将自己在网络上发表的文字,变成一本装帧精美的纸质图书,据我所知,怀着这样想法的人为数不少。
很多出版社经常苦于无书可出,网络上的作品无疑将成为其重要的资源来源,实际上,也确实有一些出版社开始关注网络渠道,并出版了一些网络上的优秀作品。郭敬明在网络上的超人气,促成了与春风文艺出版社的合作,其图书销量动辄数十万乃至上百万;《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这部首发在读书生活论坛上的小说,让慕容雪村从网络火到现实,从此慕容雪村的名字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中信出版社、作家出版社等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的事例雨来越多……
2、互联网成为出版社宣传推广的重要媒介
各大门户网站读书频道、各大专业网站,正成为出版社宣传的重要方式,这种方式成本低廉,效果却更优于其他传统推广方式。
一本书,通过网络合作,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广告等方式不含在内),出版社授权连载、选载,网站提供平台与用户,各取所需,这在互联网产业化之前,是不敢想象的。
互联网直观、互动、生动的推广手段,极大刺激着读者的阅读欲望,对出版社图书的销售,也产生着良好的刺激效果。
(三)与优秀的互联网企业合作应作为首选方式
谈到合作,就涉及到合作对象的问题,出版社一般对互联网产业了解不深,大部分出版社采取的是被动的方式,利用自身的名气、资源,等待互联网公司上门,也确实有很多这样那样的公司会“上门”洽谈合作事宜。诚然,这样也会达成一些合作,或许不乏建立一些好的合作伙伴。但这种方式毕竟略显消极。互联网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阶段和产业特点使企业的良莠较难鉴别,企业规模和名气并不能代表什么,技术实力、资金实力、创新意识、盈利模式以及激烈的竞争均可能使差异具有隐蔽性。那么,到底应该和什么样的互联网企业合作呢?自然是一个优秀的互联网企业。我们需要本着开放的合作态度,有甄别的进行合作,这一点应该问题不大。笔者在这里想从另外角度,说明与优秀的互联网企业合作的重要性。即要学会鉴别不好的企业,必须要有一定方法。先举一个互联网业界熟知的事例:
北京书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在国内做数字图书馆、电子出版应该说还是比较早的,资格不可谓不老;所经营的网站“书生读把”,号称是全球最大电子书门户,名号不可谓不响;
号称有20万签约作者,数量不可谓不吓人;其在网站介绍提到“书生读吧帮助广大读者延续选书、看书的快乐,解决找书、买书的困难,体验全新数字阅读, 并在作者、读者、出版机构之间架起了互动交流和沟通的桥梁。”其形象非常正面高大,令人油然生敬,与之合作,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不管是出于“强强联手”,还是与“有实力”的公司合作的考虑。
但实际情况,却不是我们这些长期从事传统行业的“外行”能够了解的,因为北京书生公司的情况业界熟知,笔者将其真实情况只做一简单介绍——
北京书生公司自称有超过300万的注册用户,而排行榜前10名的图书阅读次数不过数十次,令人汗颜;
北京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书生读吧有1100万左右的PV量,以及每月30%的增长速度,如此算下来,流量庞大到相当于三大门户之和,令人惊叹;
上千万的收入来自于免费阅读?令人疑惑;
20万的作者授权原来有相当比例是靠“假授权”,我们也自然清楚,假授权意味着真侵权。
这里有一篇其内部员工的揭露文章,以佐证:
http://free.donews.com/viewthread.php?tid=145508&extra=page%3D7骗取作者作品授权,承诺给版权税、承诺宣传提高作品知名度,但实际上呢?正相反,作者签了独家授权后,不做推广宣传,却成为其打击行业对手的工具,甚至营利手段。这样对作者的伤害既是情感上的,也有物质上的。
据笔者从北京法院网上的统计,北京书生公司自05年起以维权之名,状告各家网站单位及个人,多达数十起。其中多部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撤诉,部分案件获赔,而作者、出版社却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尴尬的角色。
另一方面,北京书生公司自己却陷入了侵权纠纷,包括著名作家张抗抗等均对其提出了侵权诉讼。
借用作家李鸣生回答记者的一句话“这种行为非常可恨,书生公司号称书生,但却打着书生旗号欺骗天下的书生们。”
北京书生公司以上种种行为,符合一个不良互联网企业的特征,对于出版社、作者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劣行的曝光,应该也算是一件好事。对于出版社而言,在鉴别合作者时,应从事实出版,对合作者的情况做深入的了解,以免无形中走入“圈套”。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不要轻信网站流量,应具体了解网站,通过网站的具体数据,包括亲身感受网站的活跃程度对流量做出自己的判断,对于电子书类网站,可以从图书评论、回复数量、互动版块(如论坛)等方面做了解;
不要轻信盈利模式,尤其动辄数百万、上千万的收入,与我国电子书发展真实情况相差甚远,盈利模式不代表现实盈利,更不代表可以令我们出版社自身收益,重要要看合作形式,以及是否平等。
不要轻易做独家授权。独家授权意味着限制了自己的权益,对于作品本身的推广也没有好处,推广的范围越大,对于作品的价值越大。
最后一点,有些主观,不过往往很有帮助,就是不要和劣迹斑斑者合作。
那么,出版社应该和什么样的互联网企业合作呢?对应以上性质劣迹企业可以得到答案:
1、网站具有真实人气、实在流量的企业;
2、奉行双赢,设身处地为合作者着想的企业;
3、以开放的态度对待网络传播授权,不排斥打击同行的企业;
4、重复的一条,没有劣迹的企业;
三、出版社的多种形式的合作
面对信息时代机遇,出版社应积极开展网络合作,应充分解放合作思路,开拓多种合作形式,一次好的合作,不仅对出版社形象有好的宣传,而且对探索新的盈利模式也大有裨益。
据笔者所知,目前还没有几家从事电子书业务的公司能够探索出好的盈利模式,但均看到了出版社对于该产业的重要作用。这对出版社而言非常有利,而且传统出版业的内容控制以及其他方面的经验,并将为互联网行业借鉴,借鉴的最快捷方式也是合作,双方各有所需,合作更能促进互联网产业的繁荣以及文化的繁荣发展。
合作形式应建立在平等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方位的战略合作
互联网企业与出版社互相提供内容,提供平台(出版社提供实体出版渠道),提供资源,互相推广的全方位合作。
(二)纯粹的推广合作
互联网企业提供平台,负责推广,出版社提供内容、提供素材。
(三)临时性合作
对于临时需求进行合作,如包装作者、但时间的推广合作、活动协作等等。
总之,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与出版社的发展息息相关,合作是权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选好合作者,把握机遇,互联网产业与出版业将成为中国文化繁荣交相辉映的熠熠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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