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DER0371 - 2008-4-15 17:35:56
请各位法律专家支招,帮我解决法律难题!!!
难题:
1、 政府财政局以被保全人欠款为由,擅自扣留已被法院保全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土地补偿金”,这种行为合法吗?
2、 在法院执行局要求财政局退还已被保全的款项时,财政局长表示该款“没有了(花完了)”,这能算完吗,应该怎么办呢?
3、因法院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了案件委托函件丢失,使执行案无法正常执行,使保全期限过限,损失无法挽回,这个责任应该谁来负,怎么负?
情况经过:
2004年初,荥阳市人民政府为修建“郑氏三公广场”,打造世界郑氏文化中心,征用了荥阳威士春酒厂的土地。然而,早在1996年,威士春酒为解决贷款已与我们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我们以其在银行的存款做抵押,为威士春酒厂解决了贷款。后因酒厂无法偿还贷款,我们在银行的存款被银行扣收,酒厂按照与我们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将其厂房土地交付于我们,作为赔偿。我们在向当地土地局办理该土地过户手续时,被告知,此地已经被荥阳市政府规划为“郑氏三公广场”,拆迁办已经分两次向威士春酒厂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如果要领取剩余的土地补偿金应有法院作出判决,方可办理。
我们担心荥阳市法院地方保护,事案子无法正常判决,根据该酒厂法人代表居住郑州市的情况,在郑州二七区法院进行起诉,并由该法院依法对荥阳市市拆迁办尚未向威士春酒厂支付的土地补偿金进行了保全。
然而,荥阳市财政局在发现郑州二七法院执行局保全了威士春酒厂的补偿款后,立即以1995年威士春酒厂欠财政局贷款为还为由,利用行政手段扣留了应支付威士春酒厂的剩余土地补偿款。
郑州二七区法院执行局多次前往荥阳市财政局,要求财政局退回已被保全的款项。荥阳财政局领导表示:威士春酒厂95年欠贷款未还,法院已经判决令其偿还,有判决书为证;财政局扣留威士春酒厂土地补偿金以还欠款是天经地义的事。当执行局法官讲明财政局无权擅自扣留保全款项时,要求退还时,财政局局长轻松的表示:该款没有了,无法退还。
近日,郑州中级法院又作出裁决,将该案移交荥阳市法院执行局执行,荥阳市法院执行局法官对我们表示,执行该案不好办,钱没有了,怎么执行。
请教各位法律专家,政府财政局有权扣留已被法院保全的款项吗?保全款被动用,花完了,法院就没有办法了吗?请帮我们和执行法官支招,应该怎么办?
谢谢!
德志
ruifeng139 - 2008-4-17 14:01:12
首先,我认为荥阳市财政局领导所谓:被扣留的保全款“花完了”,拒绝退款的举动,是幼稚可笑的,非法侵占他人利益法律岂能容忍,应督促法院依法执行,增加执行力度,必要时进行社会曝光。荥阳市政府财政局的老赖行为应得到社会的谴责。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在保全、冻结期间,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其他人民法院不得就此款项再次行冻结,银行亦不得自行解冻或回收用以清偿到期贷款”。荥阳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擅自扣留保全款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郑州法院依法在荥阳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保全、冻结的威士春酒厂的土地补偿金,是荥阳市人民政府建设“郑氏三公像”项目征用被申请人的土地,并由市人民政府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土地补偿金。荥阳市财政局向市拆迁办的拨款行为仅是“为市政府行使转帐”的行为,财政局无权因自身与本案被申请人的债务关系截留市政府的专项资金。其行为是以行政手段对抗法律,是越权行为。
:) 郑大法
ruifeng139 - 2008-4-17 14:11:43
荥阳市财政局是被河南省高院公开命名的“老赖”单位,为荥阳市增添了不少光彩。这次又借修建”郑氏三公像“耍赖,我们将关注事态进展情况,为正义提供法律援助。
huayuanwang - 2008-6-19 7:33:15
典型的违法行为(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