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敌 - 2008-4-14 0:45:12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某中级法院在立案近五个月后,判决了一起买房人状告开发商违约的终审案件。虽然该案案情简单,但是据说因为被告有某个政府部门背景(注:笔者无法从字面上看出“财苑地产”与“财政局”有何关系),因此,在拖了近五个月后(注:法定是三个月内),才作出买房人败诉的判决。
据悉,该案起因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约定开发商负有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合格商品房并且在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书面通知买房人的义务,但是,开发商至今未向买房人唐某发出书面通知,买房人唐某所购商品房也未交付唐某。因此,买房人唐某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称,买房人唐某不能提供证明因唐某没有收到交付书面通知书而开发商不愿交付房屋的证据,所以判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附:商品房的交付概念
所谓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