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y.wang - 2008-4-7 14:31:11
07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在一旅馆附近与刘**(另案处理)的一朋友“小兄弟”发生口角,随后,刘**打电话责备了被告,双方发生了争吵,并约定在旅馆解决,刘**遂邀约陈**(死者,男)与孙**、孔**(均另案处理)携带尺子刀和东洋刀一把来去了旅馆门口,在刘***的指使下,陈**(死者)持尺子刀、孙**持东洋刀冲向被告,被告见状遂往前跑。陈**(死者)持尺子刀在前、孙**持东洋刀在中、孔**徒手在后追赶被告,追了一段路,陈**(死者)追上了被告并发生了打斗,陈**(死者)用尺子刀刺中了被告的左大脚,被告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砍伤死者的左前臂和刺中死者的右胸侧壁,二人扭打倒地并争抢尺子刀。随即孙**和孔**赶到,孙**用东洋刀将被告右手、腰部砍伤后致其倒地。孙**和孔**将陈**(死者)送往医院,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死者)系右胸侧壁遭受单刃刺器作用致右肺中叶穿通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想请问,被告是应该正当防卫吗?如果判决最可能是什么结果?十万火急!谢谢!!!
这样的案子应该怎样处理?全国哟无类似的案例?我是被告的律师。
sdpchu_110 - 2008-5-4 11:12:35
被告的行为应认为是正当防卫。因为被告在刘某、陈某、孔某、孙某实施危害行为后立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陈某实施了危害行为后被告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陈某捅伤。被告的行为是陈某实施了侵害行为后才实施的,并且这种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所以被告如果主观方面没有将陈某杀害的故意的前提下,应当认为是正当防卫。
西政的法盲 - 2008-5-21 15:08:24
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充其量是双方过错,而不构成正当防卫。被告人在案发现场时,自己携带了凶器,因明知自己人少打不过对方的情况下逃跑,但是在逃跑的过程中,因被害人追上而用刀将其捅死。这是斗殴中的杀人的间接故意。
jik5566 - 2008-7-9 23:37:12
原帖由 西政的法盲 于 2008-5-21 15:08:24 发表
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充其量是双方过错,而不构成正当防卫。被告人在案发现场时,自己携带了凶器,因明知自己人少打不过对方的情况下逃跑,但是在逃跑的过程中,因被害人追上而用刀将其捅死。这是斗殴中的杀人的间接故意。
同意这位楼主的看法。其实应该是斗殴,不是正当防卫
lvpi2003 - 2008-11-7 17:11:11
本案争议的焦点应该会在被告随身携带水果刀上,关键在于被告对此行为主观方面是何意思?辩护律师可考虑从这角度深入研究下
cathay - 2008-11-8 18:01:04
律师也需要咨询?
杨春宝 - 2009-1-5 11:51:59
原帖由 cathay 于 2008-11-8 18:01:04 发表
律师也需要咨询?
业务讨论是必要的。欢迎大家一起探讨,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