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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zheng - 2008-3-25 22:06:44
大家好:

我有几个问题想请各位帮我解决一下:

  法院能以其中一个被告不在为由(该人以出去打工,但主要的被告还在当地),而延迟开庭时间吗?

  被告在2001年建新房时没有办新房的宅基地使用证,按道理他应该在原来旧房宅基地上盖房,但他盖的新房不在原

来的位置。他能在我们上诉后补办吗?

  就算他能补办,在法庭上能做有效的证据吗?(因为当时建房时,他已经占用我家的地(是我家的承包粮田

地),而且当时说好,两家之间要留出一条路(不过当时我们没有签协议,只是找了个中间人,可是现在这个中间

人,只说占了我家的地,但说忘了要留出一条路这个事实。并且当时队里的干部说了中间留做公共通道,但现在

这两个当时的干部都已逝世)。我该怎么办呢?
   
  我家宅基地后面,在八几年挖了一个池塘(所用的地是我家的承包粮田)养鱼的。而被告的新房是2001年才盖的,他却说我家的池

塘占了公共通道!我该怎么办?
wsj3691829 - 2008-4-8 16:43:52
这类事不用急,按法院的程序来。
律政新人 - 2008-11-1 6:45:49
这类事情,我认为通过自我和解是可以解决的,退一步海阔天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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