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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orade - 2008-3-23 11:46:12
各位好:  
  事情经过如下:2007年10月8号,我与原告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以58万元购买他110平的期房一套(定金1万),约定10月18号前支付给他20万,他负责即日起归还银行贷款并开始办理直接改名手续,改名完成后我开始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办出当日将其余37万付清,并约定余款支付时间不超过改名签定合同后一个月,2007年11月18号前他应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交付于我.任何一方不能按期交付的话应每日按总价的千分之三赔偿滞纳金....
  双方履行合同的事实如下:10月11日我交给他20万,次日房产公司销售部与我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开始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要求按规定将30万贷款打入房产公司帐户(销售部当时口头答应我这30万大概一星期时间能取出,再由我交给卖方),2天后他老婆认为卖便宜了,要求取消交易,我未同意.一星期后我终于取得新房钥匙(期间因公司其他部门名字均未改过,所以到拿到钥匙也颇废了一番周折).11月1号,贷款的30万打入公司帐户,经过各种理由拖延(这个领导不在,那个领导不在,后来又说申请取款的单子丢了),终于在11月20号,我才将30万取出,并于当日将37万余款付清.11月22日我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显示建筑面积为108平,其余2平已在之前交房时由房产公司以每平3900元退还给了我).另外我至今未取得土地证。
  2008年03月22日他在法院起诉,要求我向他支付滞纳金:58万*千分之三*10天=17400元。


  我的问题是:
  1,我是否可起诉他诈骗敲诈。因为他跟房产公司内部人员勾结,而且也有故意拖延我贷款取出的动机和嫌疑。如果可以,我应如何举证,可否申请举证倒置,被告对象应如何确定才能既达目的又能避免打击范围过广。
  2,我是否可起诉其合同诈骗,因为我能证明他在与我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已经拿到公司交房资料,上面写明建筑面积为108平,而他仍以110平与我签定合同。我则可以证明我当时并不知情。
  3,我每一步都按合同行事,一天都没有耽误,但是到最后仍然超过了最后期限,这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责任?
  :-|4,如果以上均对我不利,我应如何应诉,才能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我的胜率大概有多少???


  望各位能在百忙之中给我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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