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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iaxue_1982 - 2008-3-9 17:05:45
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案件,多谢:
陈某系有多年种植水稻经验的农民。2007年,陈某经多次考察,租赁了孔某鱼池种植水稻(陈某和孔某系在不同的省份)。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5年,陈某一次性交纳了租赁费20万元。因该鱼池中的土质盐碱含量超标,不适合种植水稻,陈某当年种植水稻失败。为此,陈某和孔某经协商解除了鱼池租赁合同(口头),约定孔某返还陈某租赁费5万元。陈某回到家乡后觉得赔的太多,于是起诉要求孔某返还剩余租赁费15万元,请问,孔某是否应当返还,应当返还多少?
注:陈某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前,已经知道该鱼池中的土地为盐碱地,但没有进一步化验具体的盐碱含量(是否存在过错?)。另外,孔某辩称,陈某为种植水稻将鱼池改造成了稻田地,若要恢复养鱼功能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孔某不能返还剩余租赁费,但孔某不提起反诉。请问该案是否需要对恢复鱼池的费用进行鉴定,如果不鉴定是否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能够导致合同解除,并且孔某不再返还剩余租赁费?该案还应当如何分析?
jiangkai2799 - 2008-3-16 3:42:22
怎么没人说啊 我先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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