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网络联盟法律论坛

首页 » 在线法律咨询论坛区 » 『 综合法律咨询论坛 』 » 『 诉讼法律咨询论坛 』 » 帮帮忙看看我的起诉状写的行不
xuehai - 2008-1-9 20:58:36
您好:请您帮俺看看我的起诉状写的行不给点意见,俺后边没写完,因不懂法律给点意见后面怎么写.
  起诉状
    原告:薛恩、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工作单位:
锦州纺织厂、职务:工人、现住锦州市凌河区榴花北里81-37
号、身份证号:120703196508052615   
    委托代理人:薛海、锦州纺织厂工人
    联系电话:13634947812
    被告:锦州市林西商贸购物有限公司
    地址:锦州市古塔区宜昌路三段九号
    法定代表人:阚玉军
    联系电话:2168626      2168629    318779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赔偿原告违约金.精品屋
装修费、服装积压过时费、及各项经济损失叁万元整(30000
元)。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精品屋里所有原告的物品(服
装、装饰物品、私人物品)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取证费等费
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0月20日,原告薛恩到林西购物广场招商处租赁
经营女装的精品屋场地,并签定承包合同书及交费,该合同第
二十三条规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当时商场承诺在2007年1月1日开业,承租人要在2007年1月1
日前给承租场地装修完毕并进货(注:原告承租的是商场场地
,原告要在商场场地上自建精品屋并装修。)为2007年1月1日
开业做好准备。因被告自身原因延长开业时间于2007年1月
27日开业,时值冬日,业主按冬季时令进货,由于被告延迟开
业,所以造成棉质商品大量积压,严重的造成业主血本无归。
    因在2007年1月27日至2007年8月营业期间由于商场管理
混乱直接造成商场客流量减少给业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商场所有业者在2007年8月间多次要和被告协商关于改
善商场经营环境等问题,被告拒绝协商,因此商场所有业者决
定以迟交租金的方式来和被告协商,结果又遭到被告的拒绝,
并以业者不交租金为由在2007年9月3日闭电停业了。(注:每
月贰日前是交管理费时间、过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因被告
拒绝协商并停业,所有业者在2007年9月5日就到古塔区工商
局上告,因古塔区工商局解决不了,2007年9月6日所有业者又
到锦州市工商局上告,锦州市工商局常务副局长白建民接带了
业者,但也解决不了,所有业者当日下午又到锦州市政府信访
办上访,并提交上访书直到2007年9月11日市政府上访办行主
任找来古塔区区长、古塔区办公室主任、被告、商场经理
郑艳苹、和业者代表(王站东、薛恩、梁驰宇)在信访局办公
室谈判(注:商场是古塔区招商项目),谈判结果是被告同意和
业主在商场进行协商。13日所有业者和被告在商场总经理办
公室进行协商,结果是被告要进行重新装修改小业者的营业
面积,遭到原告和大部分业主的反对,但被告一意孤行于2007
年9月14日起对商场3楼进行停业装修改造。在2007年11月间
商场3楼的金秀文经理打电话找原告,说要拆掉原告的精品屋
给原告换别的位子经营,遭到原告的拒绝,后又打电话要和原
告面谈,因为原告没时间,所以委托杨丽敏女士代表原告和其
面谈,结果是商场还是要拆掉原告的精品屋换到别的位子经
营,杨丽敏女士代表原告拒绝了。2007年12月8日商场装修完
毕试营业了,原告在2007年12月14日听到商场营业的消息,就
到了商场,看到自己的精品屋及其所有物品都不见了,就找到
了管理商场3楼的金秀文经理,质问其为什么不经原告同意私
自将原告的精品屋拆掉,金经理说:“这是商场决定的,并告
诉原告不要激动,等被告来时给与答复(当时被告不在)”。
二日后原告接到金经理电话,告知原告,商场因原告不交9月份
租金视为自动放弃.
    一、原告认为和被告锦州市林西商贸购物有限公司签定的
《林西路轻工农贸商场承包合同书》,通篇都是霸王条款,显失
公平。本合同除规定甲方提供数量不等的经营场地和缴费办
法外,通篇对乙方(既业者)的要求,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权
利、义务相等的原则。如合同第六条甲方因经营需要有权调
整乙方经营场地位置,增减经营面积或做其他改变,乙方应从
全局出发,无条件服从甲方决定。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本合
同任何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或解除合同,收回床位
、精品屋。这是对乙方的严格要求条款,会给乙方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所以这两条应属于无效条款,请求人民法院依
法予以支持。
    二、被告以原告不交9月份租金为由视原告是自动放弃
经营的。原告认为这是不成立的,因为原告不交租金是有正
当理由的。
    1、《林西路轻工农贸商场承包合同书》第一条规定乙
方(薛恩、以下简称乙方)每月贰日前将管理费交付甲方(葫
芦岛市发达房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过期1天加收1%的滞纳金。如乙方不按期交纳管理费,
甲方有权收回场地,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被告在9月3日就闭
电停业了,原告并没有过交费时间,是被告闭电停业违约在先
的。
    2、原告迟交租金,是商场所有业者以迟交租金的方式来
和被告协商商场管理问题所需要的,是正当的理由。
    3、原告的精品屋和里面的所有物品都没有拿走,也没有
通知被告说不干了,怎么能说原告自动放弃了呢?在9月至12
月间商场金秀文经理多次打电话找原告协商关于要拆掉原告
精品屋的问题,还和原告委托的杨丽敏女士面谈。又怎么能说
原告自动放弃了呢?
    三、被告延迟开业时间,是违约行为。
    四、被告于2007年9月3日闭电停业,不给原告提供经营
场所,是严重违约行为。
    五、被告不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原告的精品屋拆掉,是严
重的违约、侵权行为。
    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侵权的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和被告签定的《林西路
轻工农贸商场承包合同书》的第六条和第二十条显失公平应
判定是无效条款。被告延迟开业时间,在2007年9月3日闭电
停业。被告的行为应当属于《合同法》第16条规定的违约行

wsj3691829 - 2008-1-9 22:50:10
写清楚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就可以了。
1
查看完整版本: 帮帮忙看看我的起诉状写的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