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ing_130 - 2007-12-31 23:09:29
您好,我在2007年4月份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我签定的是购房认购书,当时房产公司当时房产公司并没有预售许可证,他们说房管局要求签定新的购房合同,但新的合同房管局还没有印好,房产公司说等新合同来了再签,所以就没有签旧合同,新合同来了之后直到现在房产公司也没有书面通知我去签合同,原来签的是137。56平方米,分期付款,首付30%,交房后再付余款,但前段时间我去问房产公司,他们却说现在面积变成了143平方米,分期付款的首付变成了60%,三个月后再付35%,交房前再付5%。说我签的购房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应,现在房子才下基脚。我想问问我签的认购书有没有法律效应。
wsj3691829 - 2008-1-1 23:00:50
有法律效力
田金良律师 - 2008-1-2 10:36: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协议收购房款的,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以,一份认购协议要想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合法有效要具备两个条件:1、签订认购协议时出卖人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该认购协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你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你们签订的认购协议是无效的。应按合同无效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