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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骆姨 - 2007-12-13 19:33:55
原广东省佛山市建行行长张柏森因涉嫌“贪污、受贿”,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从南非引渡回国,至今已渡过十年铁窗生活,张柏森与亲属从入狱之日起就向上至中央领导和国家各有关机关,下至省、市领导和有关机关发出几百封申诉信,眼含着热泪期盼党和人民早日还张柏森清白。一封封申诉信发出后,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我们的热泪变凉了,心变冷了,神情变凝重了。我们在想,为什么一个十六岁就在战火硝烟中投身革命,为党、为人民立下汗马功劳的老革命、老党员,又是国家中层干部,蒙受不白之冤,确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呢?如果是一个平民百姓又会如何呢?难道是陷害张柏森的人仍位高权重,无人敢碰,还是我们的申诉信不幸地落到了庸庸碌碌的工作人员之手敷衍叠存,阻碍了申诉直达天庭。十年申诉之路,使我们变聪明了,我们要广求刚正不阿之人、正义执言之士,帮助我们缩短漫漫申诉之路,早日还无辜人一个清白。下面的申诉理由,多用案卷中证据,剖析法律文书的谬误。一、捏造事实,欺骗“两高、四部”和国际刑警组织。1997年离休多年的张柏森应女儿邀请,持中国护照赴南非旅游探亲。有人捏造携巨款1.5亿人民币潜逃,被蒙骗的“两高、四部”协发通辑令。张柏森于1998年3月18日被佛山市检察院刑拘后并没有人询问1.5亿之事,可是公安部于11月8日仍通过新华社公布于社会。佛山日报1998年11月9日转载“(新华社11月8日电)《犯罪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缉拿归案》——公安部负责人就打击走私和骗汇犯罪答记者问:“……原中国人民银行(应为建设银行)佛山分行行长张柏森贪污、受贿人民币1.5亿元,案发后携款潜逃到南非等。”此消息一公布,美国、香港、南非均见报,亲友纷纷来信或打电话询问此事……。引渡这样严肃的事,“两高、四部”为什么会轻易受蒙骗呢?难道捏造的证据无人审查以讹传讹,引渡法严格规定了审查制度“二高、四部”无一家认真审核材料真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七条:“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虽然是2000年12月28日生效,但是,本案办案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必然会收到张柏森是否有罪证据材料及引渡理由并认真审核,事实上没有一家这样做,由此看出没有位高权重之人怎能操纵“两高、四部”草率行事呢?二、法律文书无视证据随意篡改。佛山市检察机关逼张柏森承认其子张建华与顺德神奇电器厂铝锭贸易往来款,是香港德成公司行贿款(此时张柏森才知道此事)。张柏森反驳说:张建华是成年人,有妻室事业,他与神奇厂之间作生意,怎么变成了香港德成公司给我的行贿款呢?向我行贿为什么不把钱给我,为什么不让我知道?这时检察机关就将1997年7月18日讯问林伯洲(已在南海兴东酒店E座关押数月)的证言拿出,这也是唯一证明张柏森有罪证言,确无旁证为佐。下面是林伯洲的证言:?在合作过程中,有没有人向你提出什么特别要求,比如要求给予他个人利益等?:我第二次和建行的张柏森、房伟雄、周兆商谈合作方案,谈好合作条件后,张柏森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提出要德成公司提成本公司赚到利润的5%给他儿子张建华(澳门)、我当时说,要赚到钱,这没有问题。张柏森对此段证言反驳说:“开始研究合作项目,只是意向,还需派人考查才能定下来,此时提出提成是否太急了点!合乎常理吗?参加合作项目商谈的房伟雄得知此事后,于2005年8月30日作如下亲笔《证明》“本人是原佛山市建设银行属下南光开发实业公司经理,新宏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在与香港德成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开发惠州大亚湾土地经营项目中,从本人记忆里,在此项目经营过程中,从未看见过和听说原行长张柏森先生单独与林伯州先生相谈有关项目完成后提成和回扣一事。”佛山市检察机关可能也觉得合作项目刚开始谈,还没有定下来是否合作,林伯州证实此刻张柏森提出索要提成是有些荒唐,所以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把林伯州证实1991年年底提出提成改到1992年3月份协议签订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佛检刑起字[1999]第122号》起诉书……“协议签订后,张柏森私下向林伯洲提出,项目完成后,要在德成公司的利润中提成5%给其儿子张建华,林答应。其后林将此事告之德成公司另一董事于文菁,于亦表示同意。”检察机关擅自把林伯洲证实张柏森提出索贿时间向后推四个月,为了不使林伯洲指正张柏森索贿是孤证,起诉书强调另一董事于文菁也知道此事,可卷中无于文菁证人证言?张柏森提出与林伯洲和于文菁当庭对质,而公诉人确哑言以对。起诉书篡改索贿时间,确证明了张柏森根本没有索贿时间和空间,因为张柏森没有参加合作项目领导小组,协议签订时已退居二线,也不知何时签订的协议,这些只要一查文件即可真象大白。下面列林伯洲的证言可以证明这一点。林伯洲卷中证言:?上述五个项目,各个项目的负责人分别是谁?:这五个项目都成立项目小组负责的,项目小组由建行的杨成仁、岳钢、周兆、房伟雄以及我公司的于文菁和我等人组成。?成立项目小组时,杨成仁在佛山建行是任何职的?:当时杨成仁是建行的副行长,主管该项目工作,张柏森虽然是正行长,但实际上他已退居二线。?在你公司与建行的合作过程中,你们项目小组经过讨论得出的意见或作法等,是否仍需建行的其他领导审批?:在研究方案过程中,都是我们项目小组讨论通过就遵照执行了。据说,我们合资项目的合资方案或具体作法都要建行的党织讨论通过(卷中还有一句被划掉不知何故)即:“但是,建行党组从来未讨论过我们的方案。”三、四枚神奇厂的会计资料复印件提取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众所周知,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必须有侦查权的办案人合法采集,再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卷中神奇厂提供的复印件是在对林伯洲询问之后,间隔四个月和十个月才由其弟弟林伯满提供的,复印件上没有侦查人员属名确认,其真伪无侦查人员核实和负责。此时正是张柏森反驳林伯洲子虚乌有的证实,也正是侦查人员急需寻找证据来证明张柏森是否有罪关键时刻,即然有了证据线索,办案人员为什么不及时亲自提取证据,不及时取证,就有证据被销毁或篡改的可能。取证程序违法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检察机关到审判机关对此种证据不仅采信还作为定案唯一的会计资料,这样敷衍塞责的办案、忽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办错案、冤案之必然。四、省高院认定的“攻守同盟”纯属无稽之谈。先列出“攻守同盟”证言,再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怎么裁定的。林伯洲证言:?关于你们德成公司付180万元给张建华之事,德成公司后来是否提及?:大约在今年春节前,于文菁对我说,大亚湾之事不知上面会不会调查,若查起来本公司付给张建华180万元之事就甚为麻烦,并叫我对林伯满说,若有人来查180万的去向,就说神奇厂用去买铝锭的款,我就按于文菁的说法要求林伯满去做,并告诉林伯满那笔180万元的款是给张建华用去买铝锭了。我还顺便叫林伯满去找张建华统一口径,至于后来林伯满有无找到张建华我不太清楚,只是我问到林伯满此事办得如何时,伯满说搞好了,没有详细说。林伯满证言:?那么林伯洲同你说这笔款汇到张柏森儿子门市部,如果有人找你调查,叫你怎么说这笔钱的用途?:当时,他叫我说该笔款是用来购材料的,但这一百八十万元汇到张柏森儿子门市部处的实际用途,我是不知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431号”中“经审理查明……证人林伯洲的证言稳定、可信,而张柏森、张建华的辨解不能自圆其说。……且证实所谓‘贸易关系’一说只是为了应付审查而订立攻守同盟”。卷中没有于文菁指使林伯洲订立攻守同盟证人证言,林伯洲所谓“攻守同盟”一说值得怀疑。林伯洲也否认与张柏森父子直接去订立过攻守同盟,林伯满也未证实林伯洲让他找张柏森父子订立攻守同盟,这样林与张柏森父子订立的所谓“攻守同盟”就不成立。裁定书无根据的“攻守同盟”结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裁定书肯定有“攻守同盟”,作为攻守同盟之核心人物林伯洲证言就不会“稳定、不信”。编造的攻守同盟证言再稳定也不是真的,不能可信。办案人不能为了判张柏森有罪,就把林伯洲未经证实的唯一孤证说成稳定可信,把张柏森的反驳认定“攻守同盟”之说。各位领导及正义之士,你们不管是与我们探讨案情,还是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们申诉,我们都表示万分感谢,我们会向您提供更详尽材料让我们共同努力,使一个七十多岁的风烛残年的老人,早日昭雪。张柏森的妻子 骆彩见代为申诉  电话:0757-83325943手机:134258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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