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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dcn - 2007-12-5 17:08:45
【案情】


2004年3月20日,原告三通工程公司与被告澳江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上下水电安装及采暖;工期为20天;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80万元(一次性包死),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尾款在保修期满一周内付清;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质量保证期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原告负责免费维修。工程未经验收,被告不得使用,如自行投入使用,则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同年4月4日,原告开始施工。4月24日原告撤离施工现场。同年6月2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竣工验收资料,被告未予答复,亦未组织验收。2005年5月被告将涉案工程交付开发商投入使用。因被告一直未付工程尾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工程存在漏水、渗水等质量问题,原告拒绝维修,请求原告负担被告请第三人维修而产生的维修费用。



【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按约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未组织验收就投入使用。根据双方约定,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向出卖人交付并投入使用的,可视为对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其质量风险也由承包人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被告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辩解及反诉请求不应支持。但原告在质量保证期及保修期间内,应当履行免费维修的合同义务。原告承包的工程价款为包死价格,不存在竣工结算问题,建设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评析】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


4、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5、有建筑材料、设备、所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6、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档案;


7、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施工单位的义务,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建设单位。本案中,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一次性包死,不存在竣工结算问题,建设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视为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作者: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


郭宏鹏律师


电话:1332222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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