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租了一套房子,签了合同,合同写得很简单,只是约定按月租房,每月房租多少,没有约定怎么交房租,也没有约定租期,只是约定了租金金额,签了以后就交了一年的租金。住了半年之后,我朋友觉得房子不怎么好,想退房。
但是房东不肯,理由是我朋友交了一年的钱,他也给了我朋友一张收据,收据上面注明了收钱的时间,还写了因为房屋租金收钱。并在收钱理由后面加了“从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的字样。这个字样就是说我们约定了租期。
我朋友认为事先没有约定租期,本来就是不定期租房,收据上面的时间字样只是说明起租时间,以及租金是到多久的房租。退房的时候应当退还剩余房租。
从证据的角度来说,那张收据上面的时间字样能否做为证据证明我朋友与房东是约定的租期的?
但是我觉得那张收据存在疑问,做为证据,要说那收据上面的时间段就是约定的租期,我始终觉得有点牵强,朋友能说得详细一点吗?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是否是可以认定收据是我朋友与房东合同的一个补充协议?但是客观的从收据结合合同来说关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可以得出几种不同的结论。
如果收据可以证明租期是经约定存在的,那么我朋友如果起诉不是肯定败诉了?
你可以不拿出那张收据,通过其他途径收集证据证明房东已经收到房租。当然,这是诉讼技巧的问题。
如果拿出那份收据,则胜诉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