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网络联盟法律论坛

首页 » 法律人社区 » 『 司法官员论坛 』 » [原创]农民权益保护法:护身符?遮羞布?
yxh0598 - 2007-12-1 18:39:54

农民权益保护法:护身符?遮羞布?
发布时间:2007-11-28 08:23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进入论坛来源: 荆楚网     有谁会想到,同样为中国农民的权益问题而聚集在一起的农民、专家、律师,分歧会如此之大。


  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点几乎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以及社会各界的基本认同。然而,11月24日-25日在武汉召开的第三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上,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却在农民和专家之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反应--农民认为这部法律是自身权益的护身符,而有学者和律师则对该法的立法依据和功能产生了怀疑,一些观点激烈的专家认为,这部法律不过是政府回避重大制度改革的“遮羞布”。
  
  农民:早就盼着有这样一部法


  《农民权益保护法》由于还未出台,论证和修补草案的工作继续了有半年之久,农民听过该法的并不多,记者因此拿着草案询问农民的看法。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与会代表,对该法都表达了很高的期望。


  还没有看到《农民权益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的全文,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的潘德文就用“喜讯”来形容该法的即将出台。在其住宿的宾馆,当记者采访他时,他立刻要求记者将手中的草案文稿给他,跑到宾馆的商务间复印--虽然,复印费高达一元一页,而草案总共有16页。


  福建永安市上坪乡联合村苍坪组的余性华对各种关于土地、林权的法条倒背如流,这源于他长期维权的经历。在当地的林地调整中的,余的林地被占去三分之二,而在上访过程中,他儿子的鼻子被砍掉,他自己的右手被折断。“文件很多,法规很多,但这么完整保护农民权益的法还没有”。


  听记者谈到《农民权益保护法》之后,余性华苍老的脸上露出一丝希望,“如果法律出台,那是一件好事。”


  “我们老百姓早就盼着有这样一部法。”


  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任无汉村的郑宪平向记者表示,“有法就可以依法争权了。”他指着草案的第二十九条“务工经商农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符合当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应当准予其落户”连声称好。


  听到《农民权益保护法》正在制订,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七里村村民王伯荣连续用了三个比喻:“这就是我们农民的护身符,我们心中就有了一杆秤,就是对那些侵害农民利益的人的紧箍咒。”手捧着草案,王伯荣一口气从头看到尾,“写得好!条条都站在农民立场上,条条都为农民说话!这个法出台,是知识分子、退休干部,包括我这样的农民都拍手称快的事情。”


  然而王伯荣说错了,知识分子并没有如他所说的拍手称快。
  
  党国英:农民身份无法界定


  对于该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许多学者表达了担忧。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著名学者党国英原来是反对这部法的,“这部法是上位法还是下位法?它要做好衔接,就不能跟别的法冲突,比如土地承包权方面的条款,跟原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区别。将其他法律有关农民权益的条文集合在一块,有什么意义?”


  而农民身份的界定,更是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农民怎么样界定?是身份,还是职业?如果是前者,不是强调户籍制度吗?如果是后者,那农民工怎么办?”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周户对记者说。对于草案将农民定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教授表示了不同看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面也产生了分化,比如拥有强势地位的村干部,他们往往就是侵害农民利益的主体。而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还是户口的概念吗?”


  党国英甚至认为农民身份根本无法界定,如果定了这部法,“以后是不是要有老人法、教授法?”


  对于党国英的看法,澳门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主任郝志东认为老人法不能与《农民权益保护法》类比。他认为前者是可以根据客观标准识别的,而农民的划分,不那么容易,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划分。郝志东更关心这部法有没有一个期限问题,也就是说,该法应当是临时性的,在取消了不合理的相关制度之后,农民回归公民,《农民权益保护法》也应当失效。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徐勇将“法”看做是“理”的表达,而在“弱势群体”含义的“理”上,目前还没有厘清,“任何群体都有可能自认弱势群体,从而获得道德上的正义,教授为了项目下跪,官员陪酒,他们都会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因此,在没有厘清什么是弱势群体的情况下,针对弱势群体法律的制订需要慎重。


  而更激进的观点是北京律师魏汝久发出的,他直言这部法如果出台,“是中国的一个悲哀”,魏认为农民是一种政治划分,“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这不是固化了农民的身份吗,农民因为这样的划分,而成为特殊对待的群体。这好像是给了他们保护,实际是给了他们歧视!”因此,“我坚决反对这部法的制订!”


  有的专家则关心该法的执行问题,当被问到对《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看法时,为农民工打官司的著名律师周立太对记者表示,有法总比没有法好,但效果怎么样,就值得怀疑了,“中国不缺法,而是缺法的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张鸣则认为,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源是制度,不去改变制度,而是想用一部法律来搪塞自己的责任,“这是推卸责任的表现,改变制度最重要!”
  
  “这是一个政治宣言”


  据悉,《农民权益保护法》最早由全国大大代表、吉林大学医学教授王维忠提出,号称“议案大王”的王维忠先生感到在当代社会,农民处于最弱势地位,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因而在1999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议案制订农民权益保护法。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简称人大农委),并于1999年开始就该议案调研。但由于立法的难度比较大,九届全国人大没有把《农民权益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


  2003年的全国“两会”上,王维忠教授再次就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问题提出议案,而包括江苏射阳农技推广中心的姜德明等众多代表也分别联合提出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议案。同年,《农民权益保护法》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目前,人大农委已经起草完该法案的草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预计今年可以提交人大审议。


  展望该法的前景,王周户认为:“很可能通过,因为这是上层政治表达和下层呼吁的结合。”他表示,从政治上考虑确实有其道理,但法律本身有它的逻辑和特点,不能因为一部法而扰乱了整个法律体系。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项继权参与了该法的立法过程,之前曾经就《农民权益保护法》给人大农委提过详细的建议,他认为该法确实政治宣示意图比较大:“该法的制订出发点,是认为农民是弱势群体,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国家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宣示对农民权益的关注,不论对内对外都可以起到良好的政治效果。”


  然而,政治宣示之下,该法可能产生的后果却引起了人们较大地担心,美国圣地亚哥大学副教授光磊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有着将社会割裂的危险:“将一群特定身份的人划分出人群,并给予特殊的保护,恐怕会造成对抗性的后果。”
  
  还应做哪些修订


  针对目前《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亚基会项目官员、法学博士付欣表示没有看过该法的草案,因此不便就法本身发表评论,但他认为至少应当将现行法律中关于农民权益的条款理清,看哪些是相互冲突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是需要补充的或者完整叙述的,然后再来制订法律。


  王周户希望能够区分两个层次的法律来维护农民利益,一层是宪法、宪政意义上的法律,农民应当作为公民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一层面的法律没有必要单独针对农民制订;而另一层是运用层面上的法律,解决具体的对象的特殊权利问题,将农民设定为一个职业,并就这个职业的特殊之处给予相应的立法保障。在看完记者给他出示的《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草案后,王表示该法在这两个层面上发生了糅合,因此还值得推敲。


  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完善相关的有关农民权益的法律和政策,而没有必要单独制订法律。


  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的余爱民用“手机信号”来形容法律的无处不在和数量众多。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陆雷博士也指出《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不足,“《土地管理法》是从政府的利益出发制订的,农民因征地得到的补偿仅仅是农业收益,而土地的增值利益却没有得到。”而付欣博士则认为要在现有的法律中完善关于农民权益方面的条款,比如在《劳动法》里面明确进城经商务工农民的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里面明确合理的征地的赔偿制度和依据。


  项继权教授认为从现行草案看,法律还存在较大问题,但如果将一些条款修订,则他乐意看到法律的颁布,比如要将《农民权益保护法》改为《农民权益保障法》,虽然是一字之差,但“保护”的内涵比较单一,即“尽力保卫,使不受损害”;“保障”的内涵比较丰富,除保护的含义外,还有“确保,使充分实现”的含义。此外,农民的定义也可以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生产和经营的人员,包括从农业向非农业转移、向城镇流动就业、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



      南方农村报记者王宏旺 (记者邵铭、谭翊飞对本文亦有贡献) 


文章来源:荆楚网



http://focus.cnhubei.com/today/200711/t155456.shtml




——————————————————————————————————————



问题到现在没有解决,那位能帮帮他?余性华手机:13559877219

yxh0598 - 2007-12-1 18:41:44
永安千亩林地被“抢” 三农民状告村委会★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定军/福州、永安报道



  发生在福建省永安市的“抢林”案件,源起2001年,1000多亩林地被“抢”,至今仍没有结果。此事件折射出在农村基层,关于山权、林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法律界定还很模糊。

  福建省永安市,被称为竹子的故乡,其毛竹面积多达71万亩,永安的人均拥有毛竹林面积、竹种资源总数均位列全国县(市、区)之首。永安市还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南方集体林区改革试点区之一。然而永安市有数千亩竹林地被哄抢多年,政府协调多年迄今无果。
  4月6日上午9时,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案件。原告是永安市上坪乡联合村苍坪组的3个农民:余性华、李增波、余兴堂,他们状告自己所在地的村委会,不按政策办事。
  原告称,被告苍坪组村民邹增术等人在2001年抢占了自己的竹林地,村委会又不执行中央“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即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而是全部打乱重分,导致村民乱抢竹林承包地。联合村的村长余友汕是被告之一,他解释说是农民自己分的山,村委会,以及乡、市委一直要主张按中央政策办事,不许打乱重分。

  组织“分山”
  联合村苍坪组共有村民65户,298人,毛竹3600多亩。1984年,苍坪组的村民各自与集体签订了承包16年竹林地的合同。到了2000年,第一轮承包到期,村民们要签订第二轮林地合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来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而所谓的“大稳定,小调整”就是在以上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
  而当时的上坪乡乡政府认为“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基础不牢固。
  现已调往永安市任职,当时主持“打乱重分”的原上坪乡干部罗春泉,迄今也认为打乱重分存在一定的群众基础。2001年4月24日,他来到苍坪组召开户代表会议,宣布打乱重分。66户村民中有30户不同意,剩下的30多户同意,乡政府因此认定同意“打乱重分”占大多数。
  据某些村民说,重新分山之所以有“群众基础”,是因为原先具有土地证的当地人多,因为1950年代的时候是按照土地证分山的。苍坪组66户中的50多户有土地证,其他的都是外来的,外来人主张重新分山,能够分得更多的山,更好的毛竹山。
  土地证虽然早就被政府收回,但很多村民还是借着土地证的“幌子”占了很多山地。1969年插队到苍坪组的邓石说,自己原先承包有150亩左右山地,现在只剩下50多亩,而且还是产量很差的毛竹山,自己以前栽种培育的优质毛竹,因为山地被占,竹子自然也没有了。作为被告之一的村民邹增术也感到很委屈,他说他第一轮承包了127亩山,被别人“抢”走,而后来他只“抢到”50多亩。
  离奇“哄抢”
  2001年4月24日,就是罗春泉来到苍坪组的那天,经过户代表选举,7人分山小组成立,其中5人主张“打乱重分”竹山,其余2人主张维持原先的承包地,按中央的“大稳定,小调整”政策延长承包期。
  2001年5月9日,苍坪组毛竹山第二轮的承包经营方案制定完成。
  这份“打乱重分”的方案规定:“以现经营户的山场,按山场划片”、“按毛竹山片数,确定每片人口基数,逐片竞争承包,以竞标人口数高的中标承包”、“根据每片毛竹山中标的人口基数实行自愿组合”、“以人口代产量,以产量带亩数,明山场地名。四至范围,签订合同。”
  这项方案尽管并未提及土地证,但事实上,以1950年代土地证为基础的抢山行为,即“以证代山”,是背后的重要原则。只不过这种分山是以回到原来的“土地证”山上生产经营,同时考虑人口、产量因素。
  2001年6月7日,苍坪小组的“打乱重分”方案定稿,引发部分村民上访和不满。此后永安市派出工作小组多次协调未果。2002年3月22日,永安市领导会同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联合村第二轮承包必须回到‘大稳定、小调整’,不许以证代山。”但是由于竹笋季节到来,苍坪组村民已自发上山管护竹山,所以永安市政府要求到2002年7月前完成第二轮承包。
  但很快,一份由上坪乡党员、干部做的民意调查出来,赞成打乱重分的占到67.2%以上。为此永安市委维护上坪乡意见。2002年12月26日,在没有投票表决、没有任何通知、没有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苍坪组的村民很快完成了“自发分山”。
  “那完全是抢,按照1950年代的土地证,即自己原先祖宗在哪个山,现在就是哪个山。不只是抢原先的承包地,就是集体林,山坡林,以及学校的林和别的组的林都被抢。这个组的1000多亩林被抢。”联合村的一位领导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于是,原先拥有土地证的村民,很快抢到了原先的地;没有土地证的村民抢家里亡了人的地;势力孤单的村民则一分地也抢不到。原告之一余兴堂就丧失了125亩承包地,此后协调也只获得了40多亩,这40多亩由于是次生林,加上别人的承包期未满,也难以种植。也正因为此,走投无路的余兴堂最终才诉诸法律。
  此后,各项矛盾进一步激化,由“抢”山引发的多起打架事件发生,还有一起刑事案件。
  苍坪组这种私自“抢”山的行为,联合村的领导都表示一直未给以承认,上坪乡,永安市政府也没有承认。2002年12月27日,即苍坪组“打乱重分”毛竹山的第二天,永安市乡工作组召开会议,下发永上委[2001]80号文件,予以制止“打乱重分”的行为。联合村也很快发布了第二轮承包文件,要求实施“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
  但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到,仍有相当多的村民主张回到“大稳定,小调整”,即承包地大体不变的政策上去。多名村民表示,那份民意调查,并无代表性,因为很多是“暗箱操作”出来的。事实上,即使分山小组的人也不满意。分山小组组长余成长之子余成茂就对记者说,自己以前的竹笋干年产量是1000多斤,打乱重分后获得的只有500多斤。
  对于“抢”山的说法,现任联合村村长余友汕给予了否认。他认为,苍坪组有一个分山组,按照承包法,村民可以选举决定自己的行为。但他承认,迄今联合村两委(党委、村委)一致认为,苍坪组应该遵守中央的“大稳定,小调整”承包政策。他也不认为完全是按土地证分的山,因为很多没有土地证的村民也分到了山。
  没有土地证的几户村民向记者表示,的确自己有毛竹山,但那是抢的,是抢的过去别人家亡人的山,或者质量不好的山,也不多。

  抢山早已存在
  不过,抢山行为不仅仅涉及2001年的村民第一轮承包林。联合村领导和村民都表示,另外全部的集体林在1990年代就被私人抢占。知情人士透露,被苍坪组村民抢走的毛竹山集体林约有1000多亩,仅联合村泉际组被抢占的就有200亩,联合村村小学校长也向记者表示,村学校的至少有70多亩地被苍坪组村民抢占。
  一位村级领导表示,由于苍坪组村民势力强大,联合村多次想收回这些被抢占的集体林地,都没要回来。
  联合村村长余友汕表示,尽管山权属于集体,但林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属于个人,不过自1987年开始,苍坪组的村民就从未按合同向集体交纳过竹山的承包费用。目前村民是山权、林权、林地使用权全部免费。当地村民的说法是“村里有水电站等收入,相关费税应该由之代交。”
  山权,即山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林权,即山上种植物的使用权力;林地使用权,是指林地种植或如何使用的权力。林权和林地使用权,在山权的基础上由村民与集体承包合同后获得。而一份林权证,则涵盖了这3种权利。
  据悉,目前联合村其他4个组,尽管起初一度仿效苍坪组的行为“打乱重分”竹山,但上坪乡“大稳定,小调整”承包方案的文件下发后,很快纠正了这种做法。这4个组的村民,也很快获得了林权证。而苍坪组由于“打乱重分”山地导致问题重重,村民上访不断,矛盾纠纷很多,加上抢占集体林多,各种乱象环生,导致林权证迄今无法颁发。
  据悉,永安市政府在做了大量工作后,决定采纳上坪乡乡政府的意见,维持现状。但是,上坪乡政府、联合村村委都认为苍坪组违反了中央政策,违反了《村民组织法》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政策。但又认为这些行为与自己无关,是村民的自愿。
  记者来到上坪乡乡政府,乡政府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永安市政府对苍坪组“打乱重分”毛竹山,尚无新的处理意见。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周刊》 (2005年 第十五期)


——————————————————————————————



问题到现在没有解决,那位能帮帮他?余性华手机:13559877219

yxh0598 - 2007-12-1 18:47:22

行政乱作为 认错不改错——福建永安上坪乡违背中央政策造成流血事件损害弱势村民权益(多图)
赖应乾 文\图 [人民网、记者家园网等]



7月14日,福建省永安市上坪乡联合村苍坪小组村民余性华、余兴堂、李增波、杨世双等4人又一次专程来向本站反映,自2001年4月以来,永安市上坪乡党委、政府行政乱作为,在领导该乡联合村苍坪小组开展第二轮毛竹山承包工作中违背中央“大稳定、小调整”政策,错误引导村民“全部打乱重新发包”,瞒上欺下,导致部分村民以证抢山,造成恶性流血事件发生,事后又知错不改,有错不纠,甚至非法压制村民上访,严重损害弱势村民合法权益。
  8月初,上坪乡联合村苍坪小组农民余性华、李增波、余兴堂(右起)又一次专程依法到福建省城福州市上访。
  瞒上欺下,非法重分
  上坪乡联合村苍坪小组现有农户65户,总人口298人,全组共有毛竹山面积2195亩。1981年冬,苍坪小组自行将毛竹山分山到户,竹山分等级评估,供村民自愿选择竞标。到1984年7月,正式与村林业股份公司签订为期16年的承包合同,并经永安市公证处公证。到1997年冬,有部分村民按土地证劈山经营,经永安市政府出面制止,并作了大量细致工作,表示按政策办事,事态才得以平息。但到1998年底,当苍坪小组的村民领到由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加盖永安市人民政府和永安市上坪乡联合村民委员会公章的《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却奇怪地发现该经营权证除了写着户主、住址和家庭成员人数,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期限30年外,承包地块、面积、四至范围等项目都是空白,没有任何承包地块相关项目记载,纯粹是一本为了应付了事而发放的无效证(如下图)!上坪乡党委、政府的行为完全是糊弄上级领导和村民的违法行为。
  下图为上坪乡联合村苍坪小组村民领到的无任何承包地块相关项目记载的空白的《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赖应乾\摄)。



2001年4月,上坪乡政府安排乡干部罗某等人协助苍坪小组分山,错误引导村民对是否同意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和是否愿意将毛竹山全部打乱、重新发包进行表决,结果导致村民毛竹山全部打乱,重新发包,并致使部分村民开发治理的四荒山也收回集体重新发包,且于6月27日制定出分山方案予以推行,成为苍坪自然村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本隐患和此后村民多次上访的最初起因。
  纵容违法,引发血案
  由于这一方案出台,部分村民开始多次上访,要求永安市委、市政府和上坪乡党委、政府按照中央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落实依法承包。但是,问题迟迟不得解决。同年12月,村民到福建省林业厅上访,通过八闽律师事务所向林业厅咨询有关林业政策,林业厅于12月5日给予答复函,明确表示必须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之后,村民将此答复函送到永安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经永安市委、市政府督促,上坪乡党委、政府于12月27日发出《关于联合村毛竹山承包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永上委[2001]第80号文件),并于28日下村宣传,要求按1984年原合同经营生产,杜绝以证带山。但次日部分村民即大闹乡政府,要求撤销该文件。29日晚,上坪乡党委领导便召开村民户代会,宣布该文件无效。
  2002年3月,由于上坪乡政府缺乏应有力度,存在问题久拖不决,春笋即将生长,村民等待不及,以证抢山的势头更为激烈。村民余性华于1984年与村林业股份公司签订16年承包合同,毛竹林面积125亩(其中30亩属四荒开发竹山,经本组鉴定亦实属四荒山),2002年3月被本组村民邹邦铨强行占有,称土地证是他的,不让余性华经营,并将村民余贤禄的鼻梁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见照片)。在此期间,还引发其他打架事件数起。苍坪自然村社会治安形势严峻。
  下图为2002年3月16日上午被砍伤鼻梁的村民余贤禄(摄影\
佚名)。




中央政策,成为空文
  永安市委、市政府接到反映后,于3月22日在乡政府会议室召开上坪乡联合村竹山专题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一些争议山场实行全面封山禁笋,而对于由此给一些承包户造成的损失,则由村小组根据协调专题会议精神给予补偿,村民以证带山的错误行为则在当年笋季结束后予以纠正。依据这一会议纪要,联合村两委还就此给村民余兴堂下了一份《紧急通知》,将他的山场予以封闭。但笋季结束后,上坪乡政府却又失信于民,对村民以证带山的错误做法不予纠正,对于一些承包户(如村民余兴堂)由此造成的损失,也仅仅补偿一次。后来为了不让他上访,乡政府让联合村两委将一片次生(4年生)杉木幼林顶替竹山划给他管理,胁迫他在协议书上签字。
  对于余性华,则由上坪乡政府领导和联合村两委出面协调,保留三分之一的竹山,并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有关竹山承包的过渡方案》,规定:“非常时期生产紧,只好维持一个笋季过渡期,待春笋过后再作调整”。但上坪乡党委、政府言而无信,时至今日仍未调整。余性华山场原本可生产笋干2100斤,现在只能生产笋干450斤(笋榨立方数由该村主任证明签字)。
  村民李增波于1985年代其哥哥经营赤岭后山场起,就开始开发治理周边四荒山,面积约40多亩,经过十几年治理管护,现已成为毛竹林,由于受“打乱重分”的影响,于2002年3月被本组村民以土地证全部占去。国办发[1996]23号文件明文规定“治理者拥有使用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但上坪乡党委、政府在处理时竟不承认是四荒山治理,反而认定李增波是以四荒山之名占有其哥哥名下的承包山!
  实际上,上坪乡政府虽然于2001年12月以来,相继出台不少相关文件及有关政策摘录宣传中办发[1997]16号和闽委办发[1997]15号文件中“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和“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不允许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并杜绝以证带山现象发生”等规定,但是在落实中央土地承包政策的实际操作中,却是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瞒上欺下,另搞一套,使党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在上坪乡联合村苍坪小组成为一纸空文。
  非法拘禁,压迫上访
  上坪乡联合村苍坪小组村民感到永安市委、市政府的文件对上坪乡已经失去约束作用,永安市委、市政府对于上坪乡党委、政府已经没有权威,不得不开始越级上访。2002年10月18日是永安市首届笋竹节,村民余性华、余兴堂因竹山被抢,生活无法保障,趁笋竹节之际到永安寻找来永安参加笋竹节的省领导和上级媒体记者反映情况,却被时任上坪乡党委副书记的谢某以“你们的事政府会帮你们处理好,不要惊动领导”的说法骗到乡政府办公室软禁起来。然而,一年过去了,事情还是没有解决。2003年10月18日,永安市举办第二届笋竹节,余性华、李增波又到永安寻找来永的省领导和新闻媒体记者援助,却又被早已等候在那里的上坪乡政府几十名干部揪住,象抓罪犯一样强行拖到市信访局办公室看管起来;午饭后,上坪乡政府领导又继续安排50多名干部轮流看守,不许他们走动,连晚饭都不让他们吃,直到晚上9时30分才将他们放回。此次上访,余性华、李增波被上坪乡政府非法监禁达13个小时。上坪乡党委、政府为了不让余性华等人的上访给永安市举办的笋竹节“抹黑”,竟不惜违反宪法规定,非法践踏公民的名誉,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
  知错认错,拒不改错
  今年来,《三明日报》和《福建日报》记者曾先后对苍坪小组存在的问题进行报道,引起省市政府和林业部门的重视,但上坪乡党委政府却没有提出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在2004年3月25日给永安市信访局的《关于第一季度重大信访问题排查件的办理反馈情况》中称,“关于联合村苍坪小组按现有人口、产量打乱重分毛竹山问题,确实有悖于有关政策”,但又强调“目前这一做法已是根深蒂固,难以扭转”,“如果仍按有关政策恢复到原承包中再实行‘大稳定、小调整’这一做法,可能会激发更大矛盾”。因此,上坪乡党委、政府决定“将错就错”,维持原来的错误做法,不因“几户”村民不断上访而进行再调整,而是把工作重心放在“息访”上,“并尽可能防止越级上访”!
  《三明日报》记者曾就此事与林业部门政策法规专家作过交流。专家说,2002年3月22日永安市的专题协调会,如果对这种错误做法立即予以纠正,事情可能就好办得多,不会闹到今天这地步。
  然而,仅仅因为问题难,就可以回避不去解决吗?既然乡政府工作违反了国家政策,为什么不能改正呢?因为政府的工作失误,导致农户损失,这损失还要农户自己承担,这能叫人服气吗?我党历来提倡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有错必纠则是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上坪乡政府既违背政策造成隐患,在解决矛盾时又缺乏责任感,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这既不符合“三个代表”精神,也未尽到执政为民的责任。
  其实,福建永安市上坪乡联合村苍坪小组的村民不断上访的目的,就是恳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时派员下来纠正上坪乡党委、政府在推行联合村苍坪小组第二轮毛竹山承包工作中的严重错误,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恶性事件再次发生,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竹山稳定经营,并根据今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6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的规定,责成上坪乡政府对由于其在领导联合村苍坪小组推行第二轮毛竹山承包过程当中的错误行为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进行应有的经济补偿。
  实际上,能否“息访”的关键,正在于有没有妥善解决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也没有不许人民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余性华、李增波等几位上访农民表示,只要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只要他们还有一口气在,就决不停止依法上访和越级上访!
  下图:2004年8月初,上坪乡联合村苍坪小组农民余性华、李增波、余兴堂(右起)又一次专程依法到福建省城福州市上访。




本楼文章来源:福建在线舆论网



http://www.zzjz8.cn/cgi-bin/index.dll?page1?webid=tongtu&userid=1358312&columnno=0&articleid=226

1
查看完整版本: [原创]农民权益保护法:护身符?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