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07 年6月份 我与一店铺老板达成协议租用其店铺,合同等手续齐全
2007.6~10 期间因为自己工作性质变动需要经常出差,所以店铺无正常经营;
2007,10月份,给原来店主写一份“委托书”委托其帮忙代转店铺出去
2007,11月发现我的店铺已经有别人 A 在经营,且店主已经与A签订完合同,但是我毫不知情。我的合同还在手里。且店主已经收取A 35k“装修费”
请问:1. 我在10月份写给店主的委托书其什么作用?是否表示我的合同已经无效?
2.店主从A处收到的35k“装修费”应该归店主所有还是归我!
请帮忙解答一下!xiexie !!
方便的话请回信给我:zhangfeng@lginnote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