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992 - 2007-11-21 11:03:36
购房合同中产权登记中初始登记部分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并与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实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日期为4月。十月97位业主状告开发商违约.北京通州法院认为开发商所列举的原因不是不可抗力,但因为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失,所以不支持原告。
我作为一法盲咨询各位专家,"违反合同约定,假设没有损失,也可以不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符合合同法,还是北京通州法院新解?
A假设符合合同法或其它法律条例,法律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应予以调整。
B假不符合合同法或其它法律条例,通州法院为何会如此判决?"A"OR"B"法律界的人事能否给我这法盲上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