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成克杰的下场到最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多名法官被判刑事,说明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罪犯躲得过今天,逃不过明天,终归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梁飞燕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为了袒护被告,涉嫌与被告律师串通,伪造证据提交时间,触犯刑法第306、307条,犯妨害司法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作出的枉法判决(2007年5月30日芗民初字2372判决书),应依法撤消。本案中,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法官直到判决前一天2007年5月29日,判决书已经写好了,才发现忘了擦屁股,因为该证据未经质证,依法不能成为证据,才匆忙再开庭质证。而为了使这一明显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变无效为合法,法官梁飞燕与被告律师白志辉当庭上演一幕蹩脚戏,丑态毕露。被告律师当庭问法官,证据提交日期要填什么时间,法官告知是第一次开庭后的第三天,在又看了卷宗后告知要填2006年12月17日,也就是第一次庭审时间2006年12月14日后的第三天。但被告律师根本就忘了第一次开庭的时间,误将2006年12月17日当成开庭时间,又不知为何却再加四天,填写为2006年12月21日。变成开庭后的七天,根本不是法官所说的三天。此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证据提交超过法定期限。因为,如果该证据确在2006年12月21日已提交,应在提交的同时签上日期,根本不用待到判决前一天才补签,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二、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证据后,应当出据收据。由于被告根本就没有一审人民法院开具的收据,可认定证据提交时间造假,因此证据无效。三、法官随口所说的第一次庭审后三天提交,根本上不能成立,因为2006年12月17日是星期天,法官在家休息。除非她能提供加班证明,否则不可能在那天提交。四、法官涉嫌与被告律师串通伪造证据提交时间,犯刑法306、307条妨害司法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五、由于当时法官与被告律师的对话,没有录音,也未记入庭审记录,我所述过程必然被法官及被告律师否认,甚至被反诉诬告。但庭审时有人民陪审员陈粉频、黄月珍及书记员万晶晶在场,如果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相信她们不会为犯罪行为庇护,真像即可大白。而且,此事作为我的上诉理由,法官在收到我的上诉状时,如果认为我有捏造事实的故意,完全可以在向中级法院送交上诉状时,一并作出为她自己辩解的书面材料,因为这毕竟是涉及到她是否犯罪的大事,她没有为此事做出相应的诉辩,可以认为是默认这一事实。被上告律师在收到上诉状后,在二审两次庭审时,不敢正面回答这一问题,更没有反诉,可视为承认这一事实。综合以上情况,法官梁飞燕涉嫌犯罪,有案可查,应依法处罚。但我只是一介草民,无权无势,单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将她送上刑事被告席的。所以,我将之公之于众,希望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请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当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里的法官,徇私枉法,肢解法律,我感到无比的愤怒。此举在于对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揭露,以唤起全社会的关注,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甚至是用违法行为来审理民事案件,以及种种不尽人意的行为,进行一场广泛参与的法治辩论。 “江南无日月,神州有青天”,清朝“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尚且能得以昭雪,今日的错判也必然得以纠正。
有关本案的相关材料,我于2007年9 月11日起,用电子邮件先后向中央、部、各省、各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司法及中央、各省、各市的报纸、杂志、电视台发去。并于9月28日将案件公开上网,目前已开通新浪博客、网易博客、中国博客网,并将继续开通多个博客,也已在各论坛公开发贴。 新浪网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zgmaybt 网易博客, 地址: http://zdhng53.blog.163.com/blog/getBlog.do 中国博客,地址:http://zgmaybt.blogcn.com/diarypage.shtml#?page=1 相关材料也可用百度搜索“子告母案自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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