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网络联盟法律论坛

首页 » 在线法律咨询论坛区 » 『 综合法律咨询论坛 』 » 『 刑事法律咨询论坛 』 » 福建漳州:枉法办案法官的大脑为何不敌屁股
子告母案 - 2007-11-11 20:41:02
掩耳盗铃,漳州两笨法官造荒唐冤案



掩耳盗铃,说的是笨贼掩上自己的耳朵去盗铃,以为自己听不见铃声,别人也就听不见。当然,结果不用说,谁都知道是怎么回事。这种事如果发生在小偷小摸上,后果如果不严重,笨贼受到应有的处罚,人们也多了一则饭后茶余的笑话。


但是,如果这种行径发生在掌握审判权的法官身上,那可就让人笑不出来了。被冤的一方当事人,更是欲哭无泪,欲笑不得。明明赢定了的官司,转瞬之间,竟成败诉,那种愤怒,没有亲临,真是难以言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月华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梁飞燕,在审理一起民事诉讼中,就是采用了掩耳盗铃这样一个办法,用手中掌握的审判权,硬是办出一个漏洞百出的冤案。


本案原告郑得鸿诉被告王瑞珍赠与合同纠纷案,源自被告采用胁迫手段,逼迫原告将祖业房产给她,原告为此将被告诉至芗城区人民法院,并提供14份证据,请求依法撤消赠与合同,返还被侵占的祖业房产。这本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民事案件,只要查清被告胁迫事实,就可了断此案。


但是,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梁飞燕为了袒护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予审理,并在(2006)芗民初字第2372号判决书中,将其中8项重要证据删除得无影无踪,以此判决原告证据不足,不可撤消赠与合同。


法官梁飞燕非常清楚,这些重要证据,任何一项的确认,都足以使被告败诉。而且,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如果审理了这些证据,必然会在庭审记录中留下痕迹,到时想抹也抹不掉。而把这些重要证据掩盖起来,不让在判决书中出现,也就不必按法律规定再去“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没有了这些证据,以此判决“原告证据不足”,也就顺理成章了。


但法官梁飞燕笨就笨在这里。这些证据在起诉书中均有记载,法院也开具了收到这些证据的收据。如此掩耳盗铃,岂有不被戳穿的可能?到时一查,她又能逃到哪里呢?


为此,原告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请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证人出庭作证,被上诉人承认了胁迫事实。至此,本案关键问题已查清,依法可以撤消赠与合同。


但二审法官周月华虽说在级别上比一审法官梁飞燕高出一截,但却更笨。除沿袭一审法官的做法,依然不审理不利于被上诉人的8项重要证据,更是将已记入庭审记录的证人出庭作证及证言一刀阉割,在在(2007)漳民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更是没有丝毫表露,以此作出维持原判的枉法终审判决。


对于两级法官的枉法判决,原告将提出再审申请。同时,为了让所有的人看清她们是如何枉法的,原告已将有关本案的相关材料,用电子邮件先后向中央、部、各省、各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司法及中央、各省、各市的报纸、杂志、电视台发去。并于9月28日将案件公开上网,目前已开通新浪博客、网易博客、中国博客网,并将继续开通多个博客,也已在各论坛公开发贴。以唤起全社会的关注,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甚至是用违法行为来审理民事案件,以及种种不尽人意的行为,进行一场广泛参与的法治辩论。


针对两级法官的枉法判决及所做所为,原告将逐条给予批驳,让人们从这起荒唐的冤案中看清她们的面目。当真相大白之日,如再将这些批驳文章收集成册,相信是会被人们接受的。请继续关注。


“江南无日月,神州有青天”,清朝“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尚且能得以昭雪,今日的错判也必然得以纠正。



有关本案的相关材料可用百度搜索“子告母案自白书”


或登陆: 


新浪网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zgmaybt


  网易博客,  地址:  http://zdhng53.blog.163.com/blog/getBlog.do



枉法办案法官的大脑为何不敌屁股 



“不用经过大脑,只用屁股就知道”,这是人们对那些已经被无数次证明了的事物属性的共识。例如:火是烫的,冰是冷的;煤是黑的,雪是白的。如果谁说冰是烫的,那就该考虑这个人的头脑是否发高烧,因为只有高热病人才会说这样的糊话。如果谁坚持说火是冷的,非要用手去摸的话,那就该考虑这个人神经是否正常,因为只有疯子才会做出这样的举动。


但是,如果有谁蓄意颠倒黑白,在煤块上涂白漆,往雪里掺煤粉,然后再大声说,煤就是白的,雪就是白的,那该怎么办呢?


其实,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只要用化学溶剂除去掩盖在煤块上的白漆,煤依然是黑的;把被污的雪加热汽化,然后冷凝,雪仍然是白的。当然,这样是要付出成本的。所以,如果不是别有用心,谁也不会仅仅为了证明自己的所谓“高明”,而去做这种违反自然法则的蠢事。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事,从古到今,从未间断;以身试火,火中取栗,直到今天,还在发生。如果做出这种事的人,并非智商低的白痴,而是一些掌握审判权的法官,那所造成的后果,就不能简单地以弱智来衡量了。其所作出的枉法裁判,一来损害被冤的当事人,二来败坏社会风气,三来强奸法律,四来五来,枚不数举。最终的结果,是正义得不到申张,邪恶横行霸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法律的尊严被肆意践踏。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月华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梁飞燕,就是这样颠倒黑白,把一个非常简单明了、铁证如山的民事案件,硬是办成一个漏洞百出的冤案。只是手法实在太低劣,从而证明了枉法办案的法官“大脑不敌屁股”这样一个道理。


本案原告郑得鸿诉被告王瑞珍赠与合同纠纷案,源自被告采用胁迫手段,逼迫原告将祖业房产给她,原告为此将被告诉至芗城区人民法院,并提供14份证据,请求依法撤消赠与合同,返还被侵占的祖业房产。这本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民事案件,只要查清被告胁迫事实,就可了断此案。


但是,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梁飞燕为了袒护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予审理,并在(2006)芗民初字第2372号判决书中,将其中8项重要证据删除得无影无踪,以此判决原告证据不足,不可撤消赠与合同。


而对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梁飞燕除让其补交证据外,竟然与被告律师串通,伪造证据提供时间,涉嫌犯刑法第306条、307条妨害司法罪。


为此,原告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请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证人出庭作证,被上诉人承认了胁迫事实。至此,本案关键问题已查清,依法可以撤消赠与合同。


令人愤慨的是,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月华在审理本案中,沿袭一审法官的做法,依然不审理不利于被上诉人的8项重要证据,因为她也知道,其中任何一项证据,都足以使被上诉人败诉。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及被上诉人承认胁迫的事实,在(2007)漳民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更是没有丝毫表露,以此作出维持原判的枉法终审判决。


对于两级法官的枉法判决,原告将提出再审申请。同时,为了让所有的人看清她们是如何枉法的,原告已将有关本案的相关材料,用电子邮件先后向中央、部、各省、各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司法及中央、各省、各市的报纸、杂志、电视台发去。并于9月28日将案件公开上网,目前已开通新浪博客、网易博客、中国博客网,并将继续开通多个博客,也已在各论坛公开发贴。以唤起全社会的关注,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甚至是用违法行为来审理民事案件,以及种种不尽人意的行为,进行一场广泛参与的法治辩论。


“江南无日月,神州有青天”,清朝“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尚且能得以昭雪,今日的错判也必然得以纠正。



有关本案的相关材料可用百度搜索“子告母案自白书”


或登陆: 


新浪网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zgmaybt


  网易博客,  地址:  http://zdhng53.blog.163.com/blog/getBlog.do


  中国博客,地址:http://zgmaybt.blogcn.com/diarypage.shtml#?page=1                   


     


子告母案 - 2007-11-11 20:41:39
怎样才能把涉嫌犯罪的法官送上刑事被告席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成克杰的下场到最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多名法官被判刑事,说明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罪犯躲得过今天,逃不过明天,终归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梁飞燕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为了袒护被告,涉嫌与被告律师串通,伪造证据提交时间,触犯刑法第306、307条,犯妨害司法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作出的枉法判决(2007年5月30日芗民初字2372判决书),应依法撤消。

本案中,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法官直到判决前一天2007年5月29日,判决书已经写好了,才发现忘了擦屁股,因为该证据未经质证,依法不能成为证据,才匆忙再开庭质证。而为了使这一明显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变无效为合法,法官梁飞燕与被告律师白志辉当庭上演一幕蹩脚戏,丑态毕露。

被告律师当庭问法官,证据提交日期要填什么时间,法官告知是第一次开庭后的第三天,在又看了卷宗后告知要填2006年12月17日,也就是第一次庭审时间2006年12月14日后的第三天。但被告律师根本就忘了第一次开庭的时间,误将2006年12月17日当成开庭时间,又不知为何却再加四天,填写为2006年12月21日。变成开庭后的七天,根本不是法官所说的三天。

此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

一、证据提交超过法定期限。因为,如果该证据确在2006年12月21日已提交,应在提交的同时签上日期,根本不用待到判决前一天才补签,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二、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证据后,应当出据收据。由于被告根本就没有一审人民法院开具的收据,可认定证据提交时间造假,因此证据无效。

三、法官随口所说的第一次庭审后三天提交,根本上不能成立,因为2006年12月17日是星期天,法官在家休息。除非她能提供加班证明,否则不可能在那天提交。

四、法官涉嫌与被告律师串通伪造证据提交时间,犯刑法306、307条妨害司法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五、由于当时法官与被告律师的对话,没有录音,也未记入庭审记录,我所述过程必然被法官及被告律师否认,甚至被反诉诬告。但庭审时有人民陪审员陈粉频、黄月珍及书记员万晶晶在场,如果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相信她们不会为犯罪行为庇护,真像即可大白。而且,此事作为我的上诉理由,法官在收到我的上诉状时,如果认为我有捏造事实的故意,完全可以在向中级法院送交上诉状时,一并作出为她自己辩解的书面材料,因为这毕竟是涉及到她是否犯罪的大事,她没有为此事做出相应的诉辩,可以认为是默认这一事实。被上告律师在收到上诉状后,在二审两次庭审时,不敢正面回答这一问题,更没有反诉,可视为承认这一事实。

综合以上情况,法官梁飞燕涉嫌犯罪,有案可查,应依法处罚。但我只是一介草民,无权无势,单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将她送上刑事被告席的。所以,我将之公之于众,希望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请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当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里的法官,徇私枉法,肢解法律,我感到无比的愤怒。此举在于对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揭露,以唤起全社会的关注,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甚至是用违法行为来审理民事案件,以及种种不尽人意的行为,进行一场广泛参与的法治辩论。

“江南无日月,神州有青天”,清朝“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尚且能得以昭雪,今日的错判也必然得以纠正。

有关本案的相关材料,我于2007年9 月11日起,用电子邮件先后向中央、部、各省、各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司法及中央、各省、各市的报纸、杂志、电视台发去。并于9月28日将案件公开上网,目前已开通新浪博客、网易博客、中国博客网,并将继续开通多个博客,也已在各论坛公开发贴。         

新浪网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zgmaybt

  网易博客,  地址:  http://zdhng53.blog.163.com/blog/getBlog.do

  中国博客,地址:http://zgmaybt.blogcn.com/diarypage.shtml#?page=1                   

相关材料也可用百度搜索“子告母案自白书”。         

                                                 

[em06][em06]
子告母案 - 2008-5-22 20:17:12
低能法官与弱智律师串通造假,结果会怎样?
   
    如果家有低能女与弱智儿,那当家长的可是够受的了。比如他们把水倒进米缸,再拿电风吹热,然后告诉说想要煮饭,你又能把他们怎么样?
    造假者,无孔不入,假药假币假化肥,假公安假记者假领导,甚至男扮女装假妓女,只要能弄得钱来,什么事都可造假。当然,造假者的智商都是不低的,他们不会当着你的面往肉里注水,更不会在大庭广众之前给假货贴商标。毕竟,这些都是见不得人的事,是不能让别人知道的,否则,他们的把戏就会穿帮。
    但是,当一名低能法官与弱智律师串通,结果会是怎么样呢?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梁飞燕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志辉,就是这样的一对活宝,他们所做出来的事,实在是令人咋舌。
    原告诉被告王瑞珍赠与纠纷案,被告请白志辉代理。但这个白律师实在是个白痴,居然不知在诉讼过程中,要提交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证据,并且提交证据是有时间性的,而且要按对方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被告在本案中唯一提供的证据《拆迁安置房结算合同书》,是在第一次庭审2006年12月14日由法官梁飞燕提醒该证据有利被告,并宣布可在庭审后十日内补交。但直到第二次开庭2007年5月29日即判决前一天才补交。白律师当庭问梁法官,提供日期要填什么时候,梁法官告知要填第一次庭审后三天。但白律师却忘了第一次开庭时间,填写为2006年12月21日,是庭审后的七天。
    之所以说梁法官与白律师是一对活宝,是因为在这个造假过程中,他们的手法实在是太低劣。
    本来,梁法官有心成全白律师造假,要填补他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的窟窿,白律师应该早点把证据提交的时间填上,那就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原告是一点也不知道。但这白律师也许认为有梁法官袒护,有持无恐,当然,估计也有讨好梁法官的意思,不敢自作主张,才会上演这么一出当庭补填日期的闹剧。
    而梁法官的行为也实在是令人瞠目,仗着手中的审判权,以为可以为所欲为,根本不把原告放在眼里,当庭造假。当然,这其中也有她的无奈,判决书早就写好了,才发现忘了擦屁股,因为被告的证据还没提交,这案子就定不了。情急之下,也就顾不了那么多了,只要能判被告胜诉,什么都可以做,都敢做。
    其实,如果梁法官的智商大于70的话,相信是会想出解决办法的。只要提前一个小时,与白律师把证据提交时间填上,也许就不会有事,也不会因此犯罪。因为,依照《刑法》第306、307条,她犯了妨害司法罪。
    当然,造假者总是会被揭穿的,违法犯罪终将会被绳之于法,到头来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T :T :T :T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建漳州:枉法办案法官的大脑为何不敌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