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块政府批给某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地,具体情况不是太清楚。某个开发商(也就是村子里某个有点钱、有点关系的小老板,所以很多东西都不规范)买断了这些土地的使用权,现在卖给个人。首先 想请问下这样的土地可以买来建房吗?开发商说是市政府已经批了的。如果可以的话,现在要跟开发商签订合同,但开发商叫我们自己起草,不知道这样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土地出让合同应该不是吧,出让方好像只能是政府,那么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合同吗?也就是说只能受民法调整吗?会不会是无效的合同呢?具体需要签订的内容包括:开发商保证建房手续完备,也就是说我们自己建房的时候,不会有各个部门来找麻烦,不能建之类的;水电设施完善,开发商要帮我们把水电都接好;开发商要负责修筑一条长12米、宽6米的主干道路;然后就是我们自己房子的具体建筑面积,房子是100平米,院子是60平米。大概就是要跟开发商签订这些内容,不知道到底应该签订一份怎样的协议,急待回复,万分感谢。
先查以下这块土地是出让还是划拨,用地的性质是商业用地还是工业用地.
如果开发商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现在分割出让,应该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果你买的土地后委托开发商(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建造,合同性质应属于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