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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份,我代表我父亲的公司与广州X公司接触,并由我们公司的副总经理签定了6份加工合同,共计为该公司生产童鞋12万双,总货款约300万,双方协定的交货期为2006年9月底货,因为我公司在生产延期一个星期,(正好他们公司因为逃税问题,被广州税务巨罚款,老板被判缓刑,公司经营困难) 广州x公司拒绝付款,后经我多次前往广州x公司协商,最后我公司同意让该公司扣除违约金约20万,并让其退回鞋子17000多双,并且将剩余的220万的货款的付款期限延期3个月(我公司共计损失人民币80多万元)。签完改补充付款协议后,该公司的经理找上我,说我们公司生产的鞋子质量还不错,让我们公司继续跟他们公司合作。因为广州x公司的款项尚未付清,我想还是继续合作,这样对公司将来向广州x公司要款也比较容易,但是数量不能太多,所以公司决定继续为其加工,所以又与该公司签定了价值24万的冬季定单和价值55万的春季定单(其中冬季定单的货已经发给该公司,而春季定单已经生产完毕,广州x公司没有付款而库存在我公司),而广州x公司通过该公司的银行帐户汇到我公司银行帐户计80多万元和让他们公司的财务人员李x通过她的个人银行帐户多次给我的个人帐户汇款计140多万,冬季定单和春季定单的80万货款则分文未付,因为在付款上双方发生了纠纷,为此我公司委托了一位律师起诉广州公司,律师告诉我因为冬季定单和春季定缺乏比较有利的证据,要挽回损失比较困难,但是要想为公司挽回损失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否认汇广州x公司的财务人员李x汇到我个人帐户的140多万是给公司的货款,而是我跟李x之间的个人生意来往,这样公司就能到法院起诉广州x公司帮我公司挽回损失。由于李x汇款给我后,我都是让我们公司的财务蔡x拿我的银行卡去领款,所有的钱款都交给公司了,我问律师这样能行吗?于是律师让我到广州羊城晚报上登了一个紧急通知,内容是说李x向我定了一批货,她付了部分货款但是还不够,要她赶紧来付款出货否则我就处理掉了。这样就是我跟李x的个人关系了。
2006年12月份,我公司正式起诉广州x公司,并查封了该公司的银行帐户,2007年8月在x市法院的审判中,律师否认了我公司通过我的帐户收到了广州x公司的140万货款,当时我到法庭上旁听,但是在法庭上法官也没有让我做为第三者或证人出庭作证,我也没有做出任何的证明(在庭审后,也就是过了举证期后,律师向我要了羊城晚报的复印件,律师告诉我他要拿给法官看看,我也不清楚他拿去了没有),于是x法院判我公司一审胜诉,广州x公司不服判决向x中院提起上诉,同时广州x公司的一位员工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公司报警了,当时我的心理没了底,再次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我这属于经济纠纷,警察是不会介入的,至于李x的汇款,要由李x来向我要,由于怕我担心,律师搞了一份李x给我的的传真件,内容是让我帮他向石狮新x公司订货,还有一份我和石狮新x公司签定的合同和新x公司老板收到我代付定金的收条,说如果到时候警察来询问的时候,把这个交给警察,说是经济纠纷就没事了。
在2007年9月4日,我在x市南洋路上开车时,被x市公安局的警察开车拦住,说我被网上通缉了,然后带回x公安局转交给正在等候的广州市公安局的民警,并把我以涉嫌经济刑事拘留,我也把律师伪造的那些合同交给警察说是经济纠纷,但是也被直接带回广州,并关押在看守所。当我被抓入看守所后,我的父亲和广州x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我公司在协议中承认因为收到了由我转交的140万是广州x公司付的货款,同时广州x公司还要求赔偿他们公司的损失128万,我父亲为了让我早点出来,也赔给广州宝派公司。同时他另外聘请的律师告诉我,让我把事情的实际情况向警察反映,我的事情应该没有太大问题。我也就照实说了。
2007年9月30日,由于广州x区公安局送往广州X区检察院的材料被检察院退回,在我父亲的要求下我被取保侯审。2007年10月26日,广州X区公安局的民警再次来到石狮,再次对我、新X公司的老板(现为我公司的副总)和我公司的财务蔡X做了一份笔录,蔡X也告诉他们,李X汇给我的钱,我都交给她了,当时是她用我的银行卡去提的钱,银行里有她签字的字据。但是这两个警察告诉我这事情还没完,他们还要去找那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