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wei - 2007-6-30 14:08:40
A软件公司与B商场签订《联合经营合同书》,在B商场依约定销售相关软件商品。其中,也包括一种数字图书卡,应用该卡可以进入指定的数字图书网阅读书籍。现有一名著作权人,将B商场、该数字图书网的所有权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请问各位大侠:作为B商场需要承担该侵权责任吗?B商场对于利用该图书卡进入相应图书网站中,所能阅读到书籍的著作权是否合法,是很难一一审查的呀??
王正志 - 2007-6-30 20:21:58
该商场主张免责,就应当举证自己已尽合理注意于审查义务。
applewei - 2007-6-30 20:44:28
谢谢!
我总觉得判商场担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呀?
您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