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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84911 - 2007-6-28 0:50:49

李明经人介绍与张强认识,并与张强就一批木材达成协议:张强将木材提供给李明,价款为8万元,由李明以票据形式交付。于是李明以自己为出票人,以张强为收款人,以李明的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某市分行为兑付人签发了一张汇票。张强取得该票据后背书给自己的好友王云,以偿还自己所欠债务。王云知道张强为间歇性精神病人,有时神智不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但王云认为自己确实借钱给过张强,张强以该汇票抵债是正常的,于是就接受了。此后王云通过背书转让,将该汇票赠给母校绿地小学。绿地小学又为了购买教学用具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家具厂。家具厂收到汇票后到农行某市分行提示承兑,农行某市分行以李明账户余额不足8万元而拒绝承兑。家具厂转而向绿地小学、王云、张强请求付款,绿地小学、王云和张强均以各钟理由拒绝。出票人李明又一时下落不明,家具厂无奈之下将上述所有当事人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所有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1、 农行某市分行是否有权拒绝承兑?
2、 家具厂有无票据权利?
3、 张强有无票据权利?是否应承担票据义务?
4、 王云有无票据权利?是否应承担票据义务?
5、 绿地小学有无票据权利?是否应承担票据义务?
6、 当李明面对家具厂、张强、王云和绿地小学的追索时,他应如何分别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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