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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vinchan - 2007-6-4 18:08:45
一件十三年没有终审裁定的冤案

一件十三年没有终审裁定的冤案
政府是否继续采取回避和包容
社会是否继续容忍和熟是无睹
申                  冤
刑讯逼供“编事实”,      地方保护放真凶。
事实不清可定罪,        证据不足判死刑。
实为灭口掩真相,        高院裁定显“包公”。
撤销原判退中院,          地方无奈“捉”真凶。
“包公”之弟是包庇,        狼狈为奸造冤案。
销毁罪证帮真凶,          警匪互利搞串供。
伪造证人及证言,          事非颠倒袒真凶。
封闭开庭实不公,          枉法裁判“好阴公”
出口狂言“明屈你”,      司法难辩奸与忠。
无奈含泪入冷宫,          依法申诉为讨宫。
司法腐败阻力大,          官不悔判早成风。
互相推诿冇得公,            申诉法规成真空。
鸣冤十载徒无功,        “包公”何时再威风。
1;这是一件当地公安人员通过对申冤人实施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后,偷偷放走真正毒犯而故意制造出来的冤案。
2;这是一件当地办案人员通过帮真正毒犯销毁贩毒罪证,销毁在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互相串供。伪造证人证言等造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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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而刻意制造出来的假案。
3;这是一件缺乏程序,缺乏证据,缺乏法律依据而两次遭受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定的错案。
4;这是一件比湖北余祥林冤案的造假手段更为突出,性质更为恶劣的司法腐败案。
5;这是一件申诉人含冤受屈十三年,申诉十一年,至今仍没有最基本的二审裁定或终审裁定的以权代法案。
6;这是一件值得社会关注和政府重视的严重渎职侵权案。
以上七字句是申诉人十三年冤狱大真实写照,申冤人并根据该案所存在大诸多舞弊事实和申诉十一年所遭受大司法迫害,作出上述六点论证,直接反映这件典型司法腐败案背后的黑幕。



正所谓:古代扬乃武十年沉冤得雪传佳话,
现代扬乃武十三年含冤待雪成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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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你好:
申诉人:杨炳根,男  现年47岁,原住广州市北京路同庆坊11号,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据申诉人的家属上访贵院立案庭得知,这件申诉十一年的冤案资料早已输入贵院电脑.故此,申诉人不必在此重提原案存在的司法舞弊事实。只是根据该案近十二年的申诉,对本应属于贵院直接监督和处理的再审错案,所作出的枉法裁决和缺乏法理的要求,逐一反驳。
并希望贵院能依法一规重新再审或处理这件不可轻视的冤案,维护司法公正。以下是贵院曾对这件申诉案所作出的枉法裁决和无理要求。一; 2000年3月份,贵院院长信访办以“该案不属本院处理范围”                                       
      为由,作出将该案转交茂名市中级法院处理的决定。依法无据,实属  蒙骗和推诿。
反驳:1999年11月份,茂名市中级法院已滥用法律作出不立案再审该案的决定。申诉人依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向上级法院申诉是正确的。根据原案是由贵院撤销原判退回再审的特殊性,贵院确认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是错误判决已成事实。对于申诉人不服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不论上诉或申诉,都市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贵院应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即对这件再审案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撤销再审判决退回再审,并指令原审法院判申诉人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要撤销再审判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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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再审或由贵院直接审理。最起码都要有一份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以“该案不属本院处理范围”实属推委和不作为。
二;2007年7月23日,贵院枉法作出粤高法刑执字1262号刑事裁定。以“能认罪服法”等为由,强行将申诉人的刑期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明显违反诉讼程序,刻意对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实施司法强奸,逃避不可推卸的终审责任。
反驳:申诉是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或裁定不服而提出异议的诉讼行为,从行为的实施,就已确认了申诉人不认罪,不服法院判决的事实,也确认了原案的诉讼没有终止。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根本不存在可以减刑的合法性。贵院摆着几年的申诉不处理,反而处理减刑。试问贵院是否有意识地对这件当事人不服的再审案实施司法强奸呢?况且,这件当事人不服的再审案,至今仍没有终审裁定,这份终审裁定的处理权属二审法院,是不可推卸的,以强行减刑,用时间将申诉人的申诉意志拖垮的方式去逃避终审责任是绝对不可能的。
三;2005年6月21日,贵院立案庭以“该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为由作出不立案再审的决定,贵院作出这份决定有掩饰这件十三年冤案的目的,实属以权代法。
反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四项再审规定,该案绝对符合必须再审的规定。
1; 原案缺乏是否对申诉人刑讯逼供的司法鉴定,从新对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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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司法鉴定就有新的证据,这是二审必须理行的职责。
2;原案的主要证据缺乏确认归属问题,主要证据存在矛盾。
3;原案缺乏能认定申诉人贩卖毒品的证据,所以认定错误。
4;原审法院的两次判决差异,足以引起上级法院的重视,以疑罪从轻论处实属枉法裁判。
以上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四项规定结合原案所存在的事实,逐项对照得出的必须再审的结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以“疑罪从无”的再审新规定,这件存在诸多疑点和第一错判被贵院确认及第二次再审未得到确认的事实,更应依法依规再审,贵原既然以“大石碰死蟹”的手段滥用法律对该案拒绝再审,其实质就是以权代法。
  另外,贵院曾要求代理上访的申诉人家属提供相关的无罪证据,申诉人再次重申,原案是一件公诉案,而不是自诉案,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二审或终审的取证责任在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在一个被囚禁十三年的人身上,法理难容。试问,世界上有那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没有证据证实嫌疑人有罪,反而要嫌疑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呢?没有的,中国也没有,有的都是人为的。贵院可以不择手段为茂名中院掩饰该案,替茂名中院背书,坚守你们的游戏规则,但不能改变永远面对这件没有终审裁定的责任事实。以上所述,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件十三年冤案所作的官不悔判事实,从中反映出该案再审根本不存在法律法规问题,而是权力与法的实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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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贵冤能利用手中的权利去操纵国家的法律,作为一个绝对弱者,申诉人只能深感无奈。但改变不了申诉人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相信社会正义的信念,拒绝减刑去追求真理,是申诉人坚定申诉意志是决择, 申诉人深信,通过政府和社会大监督,法律终归回约束权利大操纵者,该案终归会大白子天下。最后,申诉人希望贵院能保留一点职业道德,对该案作出应有大终身裁定,就算是不公正大裁定都可以。




谢谢



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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