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4661 - 2007-4-27 9:55:52
河南一校医非法行医致少年死亡 被判无刑事责任 谁为少年之死负责?
两针夺去一条命?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东升学校是一所寄宿制私立学校,地处淮阳、郸城等县的接合部,附近村的孩子多来此上学。2003年,家住郸城县李楼乡的邱成乾之子邱全成是该校初二(3)班的学生。
那年农历二月初四,邱全成因感冒引起高烧,就去“校医”梁加田那里治疗。梁加田为他诊断后,进行了针剂注射。邱全成回到教室后,同学他发现他脸色苍白,全身发黄。
一周后,其父亲邱成乾(老邱)见儿子的病不见好转,反而加重了,就急忙带儿子去淮阳县医院作检查。
检查后,医生大吃一惊,问全成是否感冒打过氯霉素?全成说,打过两针,是梁加田给打的,打后屁股上起了两个大疙瘩,疼得自行车都没法骑。医生连连摇头,说“你们赶快去省医院作检查吧”。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结论更是让老邱如五雷轰顶:再生障碍性贫血,有性命之忧。住院治疗,而高昂的医疗费用不是老邱所能承受得起的,14天后,老邱不得不将孩子转到费用相对较低的郸城县人民医院、郸城县血液专科医院等院治疗。
老邱说,他从郑州回来后,就找到梁加田询问用药情况,梁承认用了氯霉素,并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请老邱原谅。
眼看孩子的病情一天天加重,老邱的心也是越来越沉重,2003年5月4日,他就去淮阳县公安局葛店派出所举报梁加田非法行医。在派出所,梁不承认用了氯霉素,但同意拿5000元钱给孩子治病,明天就送去。
可老邱一等再等,并没有见梁加田来送钱,原来,那5000元钱被派出所罚走了,而且连张票也不给。
2003年8月10日,邱全成因医疗无效死亡。
记者:任博士,一边是民事赔偿,一边是行政罚款,在二者并存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执行哪一个呢?
任成宇:在违法人的行为后果既涉及行政罚款又涉及对受害人民事赔偿的情况下,根据民事权利优先的法律原则,应当首先用违法人的财产给予受害人民事赔偿。
医学会多管闲事?
梁加田不承认给邱全成注射了氯霉素,为了探求邱全成的病与梁加田医治有无关系,派出所委托周口市医学会对此进行鉴定。老邱交了2000元鉴定费用。
2003年8月4日,周口市医学会作出周口医鉴〔2003〕2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是否使用氯霉素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无法认定氯霉素引起的再障;可能属于过敏体质;医疗行为与不良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老邱对此结论不服,认为梁是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范围,况且人都死了,咋说也不能只是四级医疗事故,他要求撤销这一鉴定结论。
2006年1月6日,周口市医学会做出“关于撤销邱全成医疗鉴定的通知”,将周口医鉴〔2003〕27号鉴定书撤销。
老邱认为,就是这个鉴定书使自己告状无门,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周口市医学会多管闲事、滥用职权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他去周口市中级法院起诉周口市医学会,被拒之门外。
对非法行医出现的事故能做医疗事故鉴定吗?为何又撤销?2007年4月3日,记者采访了周口市医学会负责人刘光美。
“这是我们周口市医学会成立以来第一次撤销的鉴定。”刘光美说,“按说非法行医出现的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那时医学会刚成立,我们也没经验,对由公安机关委托的,可不可做鉴定我们也拿不准,经请示上级医学会,说可以做,我们就做了。”
“为何又撤销了呢?”
“一是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鉴定范围,二是老邱一个劲在告,就下文撤销了。”
“如果属于医疗事故的话,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应是几级医疗事故?”
“应是一级医疗事故。当时做鉴定时邱全成还活着。”
公安机关有案不立?
2003年8月9日,淮阳县卫生局、教体局联合对此事进行调查,认为:“梁加田曾于1985年在县卫生局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早已过期。近几年没有申请再办理。他曾于1993年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取得了合格证,符合乡医条件,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其医疗行为属非法行医。”并决定“责令梁加田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所有药品、器械并罚款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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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恶魔禁猎 2007-4-13 00:34 回复此发言 2河南一校医非法行医致少年死亡 被判无刑事责任
老邱认为,淮阳县卫生局已认定梁加田的医疗行为属非法行医,那就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老邱就天天去淮阳县公安局跑,而让他想不到的是,两天后(8月11日)淮阳县公安局却做出不予立案的通知,理由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都治死了,还是“显著轻微”?老邱实在难以理解,向淮阳县公安局申请复议。淮阳县公安局不予理睬。淮阳县公安局在一份汇报
材料中对不立案的理由是这样解释的:梁加田具备行医资格,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资格;该案为“四级医疗事故”,梁加田承担“轻微责任”,该案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你认为梁加田符合“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吗?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罪呢?
任成宇:根据案情,应当认定梁加田的行为违背我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关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符合非法行医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行医行为。梁加田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果十分严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之一是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梁加田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在此鉴定已被撤销的情况下,这一理由还成立吗?
任成宇:对于非法行医行为,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无权对行为后果予以鉴定。在医学会撤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记者:医疗上的“轻微责任”与刑法上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是不是同一含义?
任成宇:轻微责任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一种医疗过失责任,而非法行医是一种故意行为,非法行医不存在轻微责任问题。医疗上的“轻微责任”与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是同一含义。
派出所为何“出血”?
老邱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葛店派出所给老邱2.5万元钱。派出所又不是慈善机构,为何要给老邱这么多钱呢?
原来,在老邱向淮阳县公安局葛店派出所举报梁加田非法行医后,派出所对梁罚款5000元了事。
老邱不满,认为派出所对此案调查不力,以派出所不作为及民警刘冠华向他索要手机费、汽油费等为由向淮阳县公安局进行反映。
2003年7月29日,淮阳县公安局决定:将汽油款和手机费如数退还并向老邱表示深刻的道歉;刘冠华即日起停止执行职务,待问题查实后严格依纪处理。
8月24日,民警刘冠华、李峰与老邱又达成了一份协议,内容有四:1.葛店派出所就此事不再过问;2.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葛店派出所给老邱2.5万元钱;3.老邱也不能再拿葛店派出所罚款不开票以及邱全成的事再控告派出所及所内民警;4.以上内容如有反悔,双方后果自负。
记者:这份协议是什么性质?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任成宇:由于这是一份要求老邱隐瞒葛店派出所和有关民警违法行为的协议,所以,这是一份违法协议。这份协议既不是合法的民事赔偿协议,也不是国家赔偿协议。
学校“株连”担责
老邱在要求对梁加田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于2003年8月23日提起民事赔偿,将东升学校和梁加田起诉到淮阳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万元。
东升学校辩称,学校不是全封闭学校,梁加田不是校医,学校不应担责。
梁加田不知去向,未答辩。
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梁加田未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法律规定,且在东升学校内为学生邱全成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对酿成纠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东升学校对未成年的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其未尽到职责内的管理义务,在未查验梁加田是否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放任其在学校内进行诊治活动,对造成此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鉴定结论,邱全成可能是人为过敏体质,所以对结果的发生,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邱全成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1070.3元,由梁加田承担24856.2元,东升学校承担6214.1元。
老邱提起了上诉,其理由是:原判采用的周口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从而导致错误判决;死亡补偿金过低。
2004年12月3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邱全成之死给上诉人的精神及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原判决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偏低,以1.5万元为宜。判决:邱全成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1070.3元,梁加田负担60%计款24642.2元,东升学校负担40%计款16428.1元。
老邱不服,继续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2006年12月23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新的判决:精神抚慰金变更为4万元,将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增加进去,共计73950.3元,梁加田赔偿50%计款36975.15元,东升学校赔偿40%计款29580.12元,余额申请人自负。
记者:梁加田刑事上没被公安追究责任,民事上被法院判决赔偿,应当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任成宇:法院是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解决这一纠纷的。我本人认为,民事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其实只是一个侵权程度的区别问题,超过了一定的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就会由民事转化为刑事。但,无论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受害人都有权要求民事赔偿。司法机关在追究行为人责任后果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行并不矛盾。 公安机关有案不立?
2003年8月9日,淮阳县卫生局、公安局、教体局调查虚假材料包庇犯罪份子,犯罪事实清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口医学会做出虚假证明顽固职守、乱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伤害人造成痛苦,2006年7月拘留逮上诉人,对上述人受到严重打击四个多月,希望新闻媒体关注此案,还法律一个尊严,还反映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