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主持律师
             杨春宝高级律师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法律百科网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最新法律文章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
外资并购协议须经审批方生效
职工持股会成员能否行使股东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归于
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应受限
他可以要求退还出资款吗?(2008)
股权转让后,谁应对抽逃出资承担
公司未依法清算,能否提起股东代
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2008)
 推荐法律文章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
 外资并购协议须经审批方生效
 职工持股会成员能否行使股东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归于无
 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应受限制
 股权转让后,谁应对抽逃出资承担责
 公司未依法清算,能否提起股东代表
 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2008)
 真假董事长,谁有诉讼代表权?(200
 热门法律文章
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2006)
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十大权利(2006)
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200
一个公司重组案例的法律解析(200
公司如何解散(2005)
如何处理股东权益纠纷?(2004)
创业企业如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2005)
新公司法对于创业的促进(2005)
股东能否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效力
 相关法律文章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杨春宝律师应邀出席上海创投协会创投沙龙并演讲
·创投公司设立案例之无锡某物联网创投企业设立法律服务
·非法广告出没各大网站 虚假信息现搜索引擎
·杨春宝律师就搜索引擎非法广告等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
·杨春宝律师受聘担任上海世博园林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主持律师>>主持律师作品集>>科技创业专栏>>文章内容

真假董事长,谁有诉讼代表权?(2008)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8-5-13 15:42:28 点击:
 

2007年9月19日,我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任命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先生不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但是,由于工作上疏忽,公司尚未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07年12月,公司原董事长张先生以公司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起诉时,诉状所列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张先生,与工商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一致。我公司后来发现了这一奇怪的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我公司已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张先生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司的诉讼代表权么?

您说提出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何者具有公司诉讼代表权的问题。这个争议形式上是工商登记与股东会决议发生冲突,实质上也是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要你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股东会任命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合法有效的,而董事长一经任命即应具有执行公司相关事务的权力。而变更工商登记则是法定代表人的对外公示方式,在公司内部一般不应当影响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特别是在本案中,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张先生既不具有代表公司的实质合法性,而且其起诉行为也与股东会的真实意思发生冲突,属于违背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在股东会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当公司通过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申请撤诉,并持有公司的合法印鉴时,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应当予以认可。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具有重要的公示作用,同时具有维系交易安全的作用。在本案中,撤诉行为本身是单方行为,一般不会影响交易安全,也不会因此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因而可以认可新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代表权。但是,应当注意到在现实生活中,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基本上是通过公司的工商登记来辨识公司的基本状况的,如公司的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等,进而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工商登记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国家机关的初步审查来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并确认公司的基本状况,并对这种确认进行公示,这一方面加强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免除市场主体对每一个交易对象都必须详加调查的麻烦,以降低交易的成本,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促进市场的繁荣。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其国家机关认可的权威性和公示性,因此会产生一定的公信力,也就是说相对人基于对这种国家权威性的信任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一个交易安全的问题。因此,如果交易相对方基于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所载,而认为张先生可以代表你公司进行交易,你公司不能因为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而否定或者撤销交易,你公司必须接受交易的结果或者承担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如果该项交易或者合同并不符合你公司的利益我,则会给你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8年第5期)


(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想请律师?点此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发表评论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net/.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站长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法律桥网站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网站导航 法律桥英文版网站导航

公司投资律师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博客网站导航 律师论坛栏目导航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律师 - 怀念旧版 - 法律之外 - 互动调查 - 法律网址 - 网站导航 - China Sites - RS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1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公司投资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