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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服务、通过电子支付的网站是不是经营性网站?(2007)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7-3-16 10:44:08 点击:
 
 

律师您好,

拜读您在2004年3月所著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中提到ICP许可证之事,我想在此再核实一下:

去年我曾去过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询问办理ICP许可证的事情,我这里有营养师想通过电子支付的形式收费(如支付宝,因为费用较小,每天才1元钱的缘故,用户提出通过邮局银行,或者现金支付很麻烦),然后为会员提供每日配膳的服务,每天的食谱是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给用户的,网上不公开这方面收费的食谱,只公开免费的食谱.

陈述完毕后其管理人员则明确告诉我,这类网站完全不属于经营性网站,不需要办理ICP许可证,只需备案即可.

我当时就纳闷了:"通过电子支付,难道这不是经营性网站吗?国家不是规定所有经营性的网站都要办理ICP许可证吗?"

他们则明确回答说:"信产部衡量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标准是,用户上网后,在网上浏览你的食谱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 如果是收费的则必须办许可证,如是免费的则备案,至于食谱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还是其他方式有偿提供的,和是否在网上获得的毫无任何关系."

然而从您的文章中我看到"经营电子商务属典型的经营性ICP",所以想请教一下,上述网站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网站?如果否,不是通过电子支付吗?如果是的话,那么信产部为什么认为不需要办许可证呢?这不是和国家法律相悖吗?

所以我有点迷惑不解.

多谢您的指教!

蔡力

 

蔡先生,您好!

 

我认为,电子商务一般应理解为通过internet的在线商务,一般不应包括通过internet的信息展示来吸引客户并进行线下交易。你所提及的交易方式是通过电子邮件提供服务,仍然是一种线下交易方式,电子支付并不影响其实质。因此,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理解是正确的。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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