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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问题(2006)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7-11-14 11:33:21 点击:
 
 

法律桥网友问:现有一套房子,房子的产权证的名字为父亲(已过世五年),父亲有两个儿子,房子是由我(大儿子)家出钱购买的,房产证现在我处。弟弟在我出款购房前曾亲自书写了一张证明,大意为:此房子为我出钱购买,他的女儿不会与我女儿来争这套房子的产权,(但此证明并没进行公证,也未留手印。)故在遗产分割时并未涉及到房子的问题。请问:此举是否表明了弟弟已放弃继承权喃?或是放弃诉讼权?目前这套房子的户主为我女儿的名字。请问:我目前能否将这套房子的产权证名字更改为我或是我女儿的名字?

网友解答:不能过户。
一、此房产权和合法登记人为你父亲,现在他已经过世,该房产就存在继承问题,首先看你父亲生前有无遗嘱,有则要按遗办理,若无,则要走法定继承途径。
二、你弟弟的证明中只说明买房的钱是你出的,出钱只能视为是债权关系,并非产权。如认定此债权,你可在继承时要求先行补偿。只有你父亲生前有遗嘱明确此房遗赠给你女儿,才能将此房过户到你女儿名下
只有证明此遗产由你一人继承,才能过户到你的名下,也不能过到你女儿名下
以上还要此房是你父亲一人所有还是和你母亲共有(即要看你母亲的情况)
我个人认为不能认定你弟弟已经放弃了该房子的遗产继承权。
虽然他已写过购房款是你出的证明,但该房产权的登记人是你父亲,就是他的遗产。
继承权应该没有追诉这一说法,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就应当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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