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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他人权利(2007)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7-11-13 17:32:28 点击:
 
 

法律桥网友钟乐bj问:事情大概情况是这样:我有一个域名95580.com,注册于2005-03-15,个人名义注册,未建站。最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申请了这个数字的电话特服号,要求我转让该域名。让我自己报价,并说如果报价过高,他们将申请法律仲裁。
我有几处不太明白: 
1、此银行正式成立于2007-3-21,我的域名注册于2005-3-15,我是否构成恶意行为? 
2、注册此域名这两年,由于忙碌其它网站项目,这个域名迟迟没有建站,这是否构成恶意行为? 
3、该银行的意思是我必须转让,但我想自己用。我又无法报价(因为第一我不想转让,第二不论我报什么价格对方都可以说我是恶意行为),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4、此网站的建站内容从去年年底开始准备,现在已经准备齐全正准备租用虚拟主机,我这个网站策划是不是只能停止?  
5、打过一个法律电话咨询,说3月17号发布新规定,注册超过两年的域名纠纷,不予仲裁,可以法律诉讼。是这样吗?也就是说我必须被对方逼着去法院了?

王正志律师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的申请在前,且无恶意,则诉讼也未必就决定你必须转让。

lawyerhuyx解答:我前年就打了一个同你类似的案件,也是域名的争议,最后我代理的这方赢了。
至于你说的案件,你申请在前,银行使用在后,但是其中你提前这一段时间的可以有着决定性作用时间段。
具体的情况,如果你自己觉得可以解决的话,你要好好把握一下最高法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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