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
 本类推荐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
 本类热门文章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
 本类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关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类相关专题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2008)
·网络知识产权案例之网络文章一大抄?
·书评:非常具有实用性
·评论:挺实用的一本书
·离岸企业难设 民营房企境外IPO遇“坎”
·杨春宝律师就特殊目的公司事宜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法规>>竞争法>>文章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7-10-17 10:17:29 点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2007]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表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专利法-知识产权冲突-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外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