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真假董事长,谁有诉讼代表权?(2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
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2008)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
创业企业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200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2007)
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200
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
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
本类推荐文章
 真假董事长,谁有诉讼代表权?(200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8)
 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2008)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
 创业企业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2008)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2007)
 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2007)
 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00
 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的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否
本类热门文章
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2006)
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十大权利(2006)
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200
一个公司重组案例的法律解析(200
公司如何解散(2005)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2005)
创业企业如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新公司法对于创业的促进(2005)
如何处理股东权益纠纷?(2004)
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2004)
本类相关文章
·真假董事长,谁有诉讼代表权?(200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8)
·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2008)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
·创业企业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2008)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2007)
·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2007)
·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00
·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的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否
本类相关专题
·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真假董事长,谁有诉讼代表权?(2008)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75)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74)
·杨春宝律师获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杨春宝律师接受媒体采访一览表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主持律师>>主持律师作品集>>科技创业专栏>>文章内容
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007)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7-10-25 17:06:43 点击:
 

李某是上海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李某以其投资设立的上海B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协议,后李某又以B公司名义与上海C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协议,将其承接的技术开发业务转包给C公司。A公司董事长与C公司的财务主管私交甚好,因此获悉了上述情况,即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要求李某取消该技术开发协议,改由A公司承接,因为李某身为A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C公司认为,技术开发协议系C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该技术开发协议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这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李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而以B公司的名义经营同类业务,这是A公司的内部事务,与B公司及C公司无关。

为此,A公司要求本所提供法律意见。我们认为,本案所涉及法律问题主要是关于公司董事或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对于第三人有无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在本案中,无论日本公司还是C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李某恶意串通,因此李某以B公司名义与日本某公司及C公司签订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和合同内容均合法,故应为有效合同。同时,A公司要求李某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李某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并可以给予其处分。在本案中,李某以B公司名义与日本某公司所签协议直接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而其以B公司名义与C公司所签协议只是为了履行前一协议,因此,其源于以B公司名义与日本某公司所签协议所得应当归A公司所有。

简评: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因从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营业或活动产生的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因而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和民商法鼓励交易的一般原则来看,该条规定并不能解释为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若认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往往会牵涉到善意第三方(如本案中的C公司)的利益,影响交易的安全性。A公司应当有所作为,主张其权利;但是如果选择不适当的方式和策略,比如直接起诉请求确认B公司和C公司所签合同无效,结果可想而知。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7年第10期)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net/.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站长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