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主持律师
             杨春宝高级律师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追求专利权与公众利益平衡 专利法
2007年1月1日起商标注册实行新规
广电系统音乐版权费标准预计明年
国家酝酿出台措施限制商标注册投
国务院法制办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42)
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下半年认定驰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41)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40)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9)
 本类推荐文章
 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下半年认定驰名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36)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3)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2)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29)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26)
 外国知识产权立法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英文版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法律推荐网站
 本类热门文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英文版
国务院法制办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
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下半年认定驰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27)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9)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4)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42)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5)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41)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37)
 本类相关文章
·追求专利权与公众利益平衡 专利法送
·2007年1月1日起商标注册实行新规定
·广电系统音乐版权费标准预计明年出
·国家酝酿出台措施限制商标注册投机
·国务院法制办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42)
·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下半年认定驰名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41)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40)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9)
 本类相关专题
·杨春宝律师就必和必拓收购力拓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香港亚洲电视记者就反垄断法采访杨春宝律师
·杨春宝律师就外资平板电视倾销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杨春宝律师担任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法律动态>>文章内容
国家酝酿出台措施限制商标注册投机行为(2006)
作者:信息时报 凌慧珊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6-12-18 22:40:14 点击:
 
 

  商标抢注之风愈演愈烈,继杨利伟、姚明等被恶意抢注后,中央一套、新闻联播等也被商标“职业抢注人”盯上,给真正的权利所有人造成困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官员昨日在首届华南地区INTA圆桌会议上透露,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出台措施限制商标注册的投机行为,日后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时,可能需要提供材料以证明注册商标是为了生产、制造、加工商品等目的。当前流行的社会话题和知名人士往往成为抢注目标,比如“中央一套”、“姚明”等以及流行的歌名电影名。

  新商标法促成商标投资

  由国际商标协会(INTA)主办,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承办的INTA圆桌会议昨日在广州举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官员称,国家于2002年颁布的新《商标法》,首次允许自然人可以注册商标,并自由转让、更改。自此,大量自然人出于投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导致商标抢注之风猖獗。在利益的驱动下,抢注已逐渐走向专业化运作,并且催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胁迫赎回或转卖。

  酝酿出台法规予以限制

  据介绍,为了限制商标注册的投机行为,国家商标总局酝酿出台法规,制止自然人抢注商标用以买卖。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官员透露,引用《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的思路,如果不是出于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的目的,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将不予以注册。换句话说,注册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用以生产制造等目的的证明材料。


(本文作者:信息时报 凌慧珊,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net/.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站长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