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主持律师
             杨春宝高级律师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真假董事长,谁有诉讼代表权?(2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
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2008)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
创业企业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200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2007)
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200
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
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
本类推荐文章
 真假董事长,谁有诉讼代表权?(200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8)
 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2008)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
 创业企业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2008)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2007)
 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2007)
 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00
 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的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否
本类热门文章
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2006)
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十大权利(2006)
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200
一个公司重组案例的法律解析(200
公司如何解散(2005)
创业企业如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2005)
如何处理股东权益纠纷?(2004)
新公司法对于创业的促进(2005)
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2004)
本类相关文章
·真假董事长,谁有诉讼代表权?(200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8)
·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2008)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
·创业企业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2008)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2007)
·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2007)
·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00
·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的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否
本类相关专题
·[红]杨春宝律师成为上海最年轻高级律师之一
·杨春宝律师就特许经营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
·杨春宝律师应邀参加风电项目特许权招标专家研讨会
·杨春宝律师就Google Adsense欺诈广告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
·合资案例之立邦涂料与德国B&K公司合资公司设立法律服务
·资产重组案例之英国Rexam集团投资调整法律服务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主持律师>>主持律师作品集>>科技创业专栏>>文章内容
公司设立瑕疵不影响公司的存续(2006)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6-10-16 15:06:08 点击:
 

钟楼包子馆原系国有企业。1998年12月1日钟楼包子馆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到会职工67人,缺席8人,大会形成《钟楼包子馆关于全员购买企业产权决议》,决议同意钟楼包子馆出售及收购方案,钟楼包子馆整体出售,全员购买、接收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经评估确认企业资产总值为489.8万元,冲减企业负债、帐外负债、职工安置费等,最后净资产为-3.37万元,经双方协商,受让方出资价款为0.8万元;收购后实行股份合作制,法定代表人股及中层以上干部股占51%、员工股占49%。同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钟楼包子馆经济性质由全民转变为股份合作制,其债权债务由钟楼包子馆、法定代表人及全体职工承担。次日,钟楼包子馆的主管部门与法定代表人为代表的钟楼包子馆的全体职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钟楼包子馆整体出让。同日,钟楼包子馆的股东签署了《企业章程》。此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1999年5月18日,钟楼包子馆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月20日当地体改委批准钟楼包子馆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次日,钟楼包子馆股东签署了《股份合作制协议书》,载明经体改委批准,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通过,将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

钟楼包子馆改制后,在经营过程中作为管理层的股东与作为职工的股东产生了诸多矛盾,其中一位股东以上述《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及《股份合作制协议书》上的四位股东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公司董事长伪造职工签名,骗取工商注册登记为由,起诉公司董事长,要求确认上述文件无效,并进而要求确认公司董事长所持38股股份不生效。同时提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文件上的股东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果确认原告所称四名股东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写属实。据此,该法院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合作与资本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对股份合作制类型的市场主体,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故对本案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应规定以及依照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予以调整。被告在未通知全体股东的前提下,采取假冒股东签名的手段,伪造股东会议纪要及企业章程等文件,损害了未到场股东的公益权,对全体股东亦无约束力。被告违反了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案纠纷的酿成被告存在过错,同时亦损害了作为股东的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令确认《股份合作制协议书》和《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及《企业章程》无效。同时,因被告(公司董事长)持有的38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51.35%与政府主管部门关于职工股东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的持股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股东持股总额的50%的规定相悖,因此认定被告持有钟楼包子馆的38股股份不生效。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依据企业章程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股份制协议书是企业职工为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目的而签订的股东之间的协议,是成立前的设立协议企业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该协议即自行终止,为章程所代替,再要求确认该协议效力没有法律意义。会议纪要系企业股东大会的书面记录,章程是企业的组织准则和行为准则,该企业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改制后的企业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已经运转多年,其企业状况及股权结构应视为既成事实,即使存在申请文件虚假、瑕疵等情况也应当由登记机关依行政职权处理,部分股东要求确认文件效力的请求不应由法院受理。另外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设立,认定文件无效必然引起企业变动、清算,法院组织企业清算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该诉讼请求不应由法院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股东超额购股和限制职工购股的行为,也应当依据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确认、变动,不应由法院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因而,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10月号)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net/.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站长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