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
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2008)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
创业企业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200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2007)
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200
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
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
股东能否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效力
本类推荐文章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8)
 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2008)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
 创业企业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2008)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2007)
 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2007)
 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00
 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的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否
 股东能否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效力确
本类热门文章
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2006)
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十大权利(2006)
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200
一个公司重组案例的法律解析(200
公司如何解散(2005)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2005)
创业企业如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新公司法对于创业的促进(2005)
如何处理股东权益纠纷?(2004)
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2004)
本类相关文章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8)
·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2008)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
·创业企业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2008)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2007)
·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2007)
·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00
·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的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变更协议是否
·股东能否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效力确
本类相关专题
·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2008)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法律规制(2008)
·申请特许经营备案“大限”已近 麦当劳肯德基加紧准备
·杨春宝律师演讲一览表
·杨春宝律师法律论文一览表
·杨春宝律师接受媒体采访一览表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主持律师>>主持律师作品集>>科技创业专栏>>文章内容
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2006)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6-1-11 16:08:37 点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多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而登记代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就是尽快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就公司章程的制定对创业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因而他们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至创业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也有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了困顿,创业者的心态必然发生变化,一定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此时才会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制,纠纷因此无法解决。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有形无形的障碍。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章程非常重要。

公司法不仅仅在制度创新方面大大促进创业,而且赋予创业者较大的自由度,在许多方面允许创业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因此,制定一份针对公司实际的章程就显得更加重要。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应当在设立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名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该名称可以保留六个月。住所登记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经营范围用语需经工商部门审核,并经工商登记确认。

(三)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除此之外,还应当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知情权等权利。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包括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分批出资的安排以及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的方式、方法,约定出资方式时应当注意可以作价出资与不能作价出资的种类。另外还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办法和股东分取红利的方法、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法、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的处理等等。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应当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的职权(特别是对于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借款的数额、合同的数额、支出的数额等应当明确批准权限);详细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僵局处理办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等等。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长,但公司法允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通常可以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以及解散、清算办法等等。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1期)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net/.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站长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