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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法律简报(45)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8-29 16:21:57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年第7期(总第45期)   2005年7月20日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本所动态
 本所近期为一些世界及国内知名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新法动态
 物权法草案出台
 《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最高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本所近期为一些世界及国内知名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本所最近为一些世界著名企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例如,

  • 为世界某一知名中东航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该航空公司是世界三大五星级航空公司之一);
  • 为富士胶片(中国)投资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 为阿克苏•诺贝尔工业油漆(苏州)有限公司及南京欧加农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阿克苏•诺贝尔工业油漆(苏州)有限公司及南京欧加农制药有限公司是阿克苏•诺贝尔集团在中国的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的“国际牌”工业防护涂料产品是世界上销售量最大的高性能防护漆的之一,同时阿克苏•诺贝尔也是世界上唯一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以一致的配方和性能特点供应单一系列产品的公司。);
  • 为江苏某知名大型民营医疗设备生产企业提供关于其收购、重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该公司是专业的医疗设备及护理器材研发、制造和销售的股份制企业,其生产的血压计的销售份额在全国占到60%以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将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根据该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释还指出,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


物权法草案出台

2005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共有5编、20章、268条,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外,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物权保护方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5年6月30日下发通知,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以方便企业就地登记注册。
根据该通知规定,原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今后改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管辖。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管辖。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7月13日颁布了《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将自9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指出,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便于识别,不得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否则将无法在工商局登记企业名称。该规定还列举了名称近似的5个具体内涵:企业名称均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名称均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企业名称均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义相同的;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此外,规定还指出,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停止使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并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登记机关应当通知该企业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24日下发了《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该批复,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下发《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该通知,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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