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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公经济38条解读(2005)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7-11 9:06:42 点击:
 
 
相对于浙江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上海的民营经济则在上海的经济结构中长期处于非主流地位。为促进上海民营经济的发展,上海相关政府部门前后共推出60多份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后,为贯彻落实该规定,上海市发改委于2005年5月18日制定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该《实施意见》共13项38条,俗称非公经济38条。

概括地讲,《实施意见》重点突出了“两个基本政策取向、五个鼓励、两个加强”。“两个基本政策取向”,就是指平等待遇和开放领域。平等待遇,就是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政策、待遇上的平等,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开放领域,就是要打破地区、所有制、内外资界限和行业垄断,突破体制、政策障碍,全方位、多领域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开放力度。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五个鼓励”,就是指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推动科技创新;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以及投资农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鼓励公众创业,拓展就业新渠道。“两个加强”,就是指一方面要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形成比较完整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科技创业方面,《实施意见》规定,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企业,推动投融资多元合作和技术转移两大平台建设,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改善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环境,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与此相配套,上海将设立“上海市民营企业科教兴市产业升级导向资金”。“导向资金”将重点支持上海市民营企业承担科教兴市产业升级重点项目;推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国资、国企改革;推进民营企业与上海市重点产业、战略产业以及大企业集团的产业对接合作。导向资金的支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装备工业等7个领域,凡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在上海,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民营企业均可申报。

对于上海已经确立的“两个优先”(即“优先发展先进的制造业,优先发展现代的服务业”)发展战略,《实施意见》在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市场中介机构。具体而言,教育方面,积极探索建立非公有制教育基金会;探索公办学校通过竞标方式选择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实行委托管理;文化体育方面,允许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卫生方面,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7月号)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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